熱門:

2016年4月19日

文偉恩

平行時空下的煽動罪

終於有第一個開宗明義主張港獨的組織出現——香港民族黨。相比其他新興政治組織,無論已成立的本土民主前線、前身是學民思潮的香港眾志,還是正在鬧得熱烘烘的鄉事派新進步聯盟,香港民族黨的成員和背景既鮮為人知,亦未曾有什麼顯眼行動,卻已招來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各路建制派口誅筆伐,甚至只是開了個宣布成立的記者會,也被指為已經觸犯煽動罪。

先看《刑事罪行條例》

是不是犯法,要先看法例說什麼。煽動罪載於《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下稱「條例」)第9與第10條。第10條訂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屬犯罪。至於何謂「煽動意圖」,則第9(1)條訂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不過也有豁免的,第9(2)條訂明,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a)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c)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乍看之下,讀者或許大感詫異,都回歸了,怎麼還有「女皇陛下」?這個不是問題,因為回歸之前,立法局鑑於短期內無法完全修正香港法例中所有有關主權國的指稱,因此已經透過法律適應法做協調(雖然這個做法在法律上同樣會產生另一種不協調的問題);但條文本身也反映了一個事實,就是關於煽動罪的法律,的確太久沒有更新,以致它未必能夠適用於當前的情況。

事實上,煽動罪在回歸前曾作修訂。1996年,港英政府有見《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於是向立法局提交《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由此可見,第23條早於回歸前已開始立法),其中修訂了煽動罪的定義,訂明必須「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的行為,才屬犯罪。這條草案獲當時的立法局通過,但特區政府成立之後,卻一直拒絕實施,而沿用上述的「條例」。

審判須看普通法區案例

2002年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向立法會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主要處理「叛國」、「顛覆」與「分裂國家」三項罪行。簡單來說,「叛國」是指鼓動外來武裝部隊入侵中國;「顛覆」是要推翻中央政府;「分裂國家」則是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

「叛國」與「顛覆」不是處理港獨的,「分裂國家」則是。然而,單單主張、支持或宣揚港獨理念,是不構成罪行的,因為草案訂明須有「使用……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進行戰爭」的實質行動,才算觸犯「分裂國家」罪。

此外,草案亦訂明條文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若然提倡港獨組織或人士沒有作出任何犯罪行為,其政治主張和合法行動應該受到公約保護。因此即使十多年前成功通過23條,還是無法處理今天出現的港獨言論和組織。

隨着23條立法擱置,這些新法例也變成歷史文獻,處理港獨,還得憑現行條例。按上述分析,「條例」其實比以往曾經嘗試做的任何修訂都嚴苛,那是不是意味提倡港獨的人已經觸犯「條例」?

不少建制派的法律界人士,如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均認為提倡港獨已經涉嫌違反「條例」;可是,當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被問到相同問題時,卻不置可否。為什麼呢?

如果只看「條例」本身,提倡港獨或許已涉嫌觸犯條例,但若然律政司真的提出檢控,卻又很大可能敗訴。因為按普通法,法庭除了看本地的法例之外,還須參考同屬普通法地區的判例來審案;在其他普通法地區,裁定觸犯煽動罪,其煽動意圖必須是促使他人使用武力或製造公眾騷亂,以達致擾亂現有政權為目的。

1990年,在英國「R v Chief Metropolitan」一案中,英國政府控告一本名為The Satanic Verses的著作作者觸犯褻瀆罪和煽動罪,理由包括該書:一、在女皇臣民之間挑起不滿(類似「條例」的9(1)(b)條);二、在英國的回教徒與非回教徒之間製造仇恨(類似「條例」的9(1)(e)條);三、令英國政府與伊朗的外交關係破裂。然而,英國法院引用加拿大最高法院在「Boucher v The King」一案中,裁定「沒有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使用武力,便不會構成煽動罪」的案例,判英國政府敗訴。

由此可見,即使律政司向任何主張港獨的組織提出檢控,但只要那些組織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鼓吹他人對政府使用武力(或從事其他刑事罪行),便難以定罪。另一方面,「條例」在港英政府提出修訂時,已遭當時的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一致批評,認為「條例」第9和第10條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的基本權利。若特區政府提出檢控,將有可能同時觸發市民就該等條文提出司法覆核。

不能打壓市民表達自由

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何律政司對那些港獨組織和言論按兵不動,甚至三緘其口。畢竟要實際執行檢控工作的律政司,要考慮的事情和抱持的態度,當然要比那些紙上談兵的建制派法律界人士周全和謹慎得多。

或許有人質疑,「法例」已經寫明定罪標準,卻因為其他地方的案例而令「法例」的效力報廢,這樣合理嗎?這個其實正是普通法優良之處,就是根據案例判案,讓我們的法律能夠與時並進,趕得上世界先進的標準,以及在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力拿捏一個更好的平衡。香港有關煽動罪的法律,正好反映這個情況:「條例」本身已經非常落伍,多年來曾經兩次作出修訂,卻徒勞無功。若然只按照「條例」檢控,則無疑會打壓市民的表達自由,以及逆世界的潮流而行。

當然,如果一方面要規避其他地方的案例,另一方面又要處理港獨的主張(即只是提出或討論港獨即屬犯罪),唯一辦法是如不少建制派所言,為23條立法,而且要制訂一條比十多年前更辣的23條。只是,當年的23條尚且激起巨大民憤,以今時今日的特區政府和香港民情,提出一條比當年更嚴厲的23條,無異於叫特區政府乃至是中央政府自製一個足以自殺的政治炸彈。

文偉恩_時事評論員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