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
似曾相識的畫面:一年前,《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因為由涂謹申主持委員會主席選舉,遲遲未能選出主席,內務委員會遂指定由石禮謙主持會議。結果出現分別由涂謹申和石禮謙主持的兩個法案委員會。
一年後的今天,因為由郭榮鏗主持內務委員會(簡稱「內會」)主席選舉,同樣遲遲未能選出今年的主席。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外聘余若海、孫靖乾兩位資深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認為去年的主席李慧琼可以主持會議處理選舉主席以外的事務,結果出現分別由郭榮鏗和李慧琼主持的兩個內會會議。
今次內會鬧雙胞胎,源於梁君彥外聘的法律意見,隨後民主派議員亦外聘戴啟思和陳文敏兩位資深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連同立法會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意見,就內會選舉主席及有關問題,已有三種法律意見。
民主派往往是輸家
有俗語說:「一百個律師有一百個法律意見。」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個人或一個機構,在芸芸意見中,選取對自己有利的,作為行事準則或指導,無可厚非。至於是否合法或正確,大概只有對簿公堂,才能分曉。
因此,當內會去年主席李慧琼早前召開內會,採納梁君彥外聘的法律意見,並隨即按該意見行使內會主席的權力時,民主派議員除了盡力在議事廳內抗爭之餘,在議事廳外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既是慣用的跟進方法,亦是不少市民對民主派的期望。
然而根據往績,就立法會的爭議而提出的司法覆核,民主派往往是輸家。原因除了是被法庭裁定敗訴之外,還有被法庭拒絕受理案件,結果變相等同敗訴。
法庭一直秉持三權分立,以及普通法中不干涉立法會事務的原則,故遇到有關立法會的案件時,都傾向不受理。
惟事實是,某些關於立法會的案件,法庭卻會接手。受理與不受理,究竟法庭是如何判斷呢?
根據案例,法庭只會在兩個原則下,受理有關立法會的司法覆核。第一,爭議是否涉及《基本法》。這個可見於2016年的宣誓案。當時法庭之所以受理由特區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原因是《基本法》第104條訂明了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爭議是否關乎立法會或立法會主席是否擁有某項權力,但不包括立法會或立法會主席如何行使該項權力。這個可見於2014年立法會的「剪布案」。當時法庭之所以不受理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向主席曾鈺成就其限制議員在《財政預算案》的發言而提出司法覆核,理由是法庭認為它「只會行使司法管轄權以裁定立法會或其主席是否擁有某項權力、特權或豁免權,而非裁定某項權力、特權或豁免權的行使方式」。
法庭不受理機會高
那麼,根據上述兩項原則,要是民主派今次提出司法覆核,法庭又會否受理呢?
首先,內會主席──不論是去年延任的主席還是今年當選的主席──其權力和職責均沒有載於《基本法》,只見於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議員或任何會議的主席,其決定或行為有否違反《議事規則》或立法會內其他的規定,立法會有權力和機制審視和判斷,故相信法庭大有理由可以拒絕受理案件。
其次,《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只規定去年的主席可延任至選出新一年主席為止。然而在延任期內,去年的主席擁有什麼權力,則沒有條文列明。因此,去年主席應否行使今年主席的權力,法庭可能會理解為只屬權力是否合理地行使,而不屬於有沒有這項權力的問題。
既然如此,可以預計的是,民主派如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不受理的機會實在很大。從理性上說,知其不可為,當然不應也不須為之。可是在這個抗爭時代,人們寧可「死馬當活馬醫」,也不願意未嘗試便放棄。
文偉恩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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