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自去年10月新一年度會期開始至今,尚未選出主席,以致特區政府的立法工作受阻。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除了譴責之外,苦無對策。中央政府看不過眼,透過港澳辦的新聞稿「教路」,給主持選舉主席會議的郭榮鏗開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違反誓言」這兩個罪名,讓特區政府和建制派運用法律途徑去解決問題製造者。特區政府和建制派議員在回應時,也明言會研究提出司法程序,將郭榮鏗送交法院法辦。
然而,是否有了罪名,就能夠交由法庭審理?
這裏不是要分析郭榮鏗的行為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違反誓言」,而是即使假設他的行為已經充分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違反誓言」,法庭會否接下這兩宗案件?
先講「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是一項刑事罪行,公眾也經常聽到法庭審理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政府官員或公營機構人員的案件。立法會議員肯定是公職人員,可是若有議員觸犯此罪,法庭是否必然受理?
根據案例,法庭只會在議員觸犯「普通罪行」(ordinary crime)的情況下,才會受理案件。何謂「普通罪行」?或許從其反義,即「非普通罪行」說起來會較容易理解。所謂「非普通罪行」,就是議員在會議期間為履行職責而作出的行為,如涉及罪行,則屬「非普通罪行」;反過來說,議員在非會議期間,作出與履行職責無關的行為,則屬「普通罪行」。
現在港澳辦聲稱郭榮鏗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所謂的「鐵證」,全都是他以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身份,主持會議期間作出的行為,簡單而直接的理解,當屬「非普通罪行」。
若此,相信法庭不會受理指控郭榮鏗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案件。
至於「違反誓言」,這項不是刑事罪行,但由於幾年前有6位議員因宣誓問題而被特區政府入稟司法覆核,最終法庭裁定他們宣誓無效而被褫奪議員資格,所以但凡與立法會議員誓言有關的爭議,都以為可以交由法庭審理。
切勿指點變「老點」
惟《基本法》第79(7)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如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後,即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另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9B條,若有議員向另一位議員提出譴責動議,動議將交付調查委員會,由其調查和審議該位議員有否作出違反誓言的行為。調查完畢後,動議會在立法會表決。如經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兩部分在席議員過半數通過,立法會主席即會宣布被譴責的議員喪失資格。
由此可見,立法會本身已經有一套法定程序處理議員違反誓言的行為。無論是基於尊重三權分立,不牽涉立法會內部事務的原則,還是法律規定了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議員違反誓言的指控,相信法庭也不會受理議員違反誓言的案件。
如此看來,貴為中央政府主理香港事務的部門,港澳辦對香港的法律,甚至是其頒布的《基本法》,若不是不求甚解,就是隨意羅織罪名。特區政府和建制派實在需要仔細研究是否可行,以免被港澳辦指點變「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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