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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

文偉恩

國安法下法庭勢必政治審查

國安法一旦出爐,第一批拿來「試劍」的對象,應該不是過去一年曾經參與反修例運動的市民,而是9月立法會換屆選舉的非建制派參選人。

在剛過去的周末,人大常委會議後公布國安法的主要內容,第一點已述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要求,其實是回歸以來參選立法會的要求之一,近年更新增確認書來強化這個規定。如今在國安法中重申,無非是要將是否支持國安法新增為評估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的一項新標準,也是取消參選資格的一條新「紅線」。

若是如此,被取消資格的參選人肯定會提出選舉呈請,那麼法庭也必然要處理反對國安法是否擁護《基本法》的問題。

對一條法例或一項政策的立場,很多時不是簡單地說「支持」或「反對」就能完全表達;或反過來說,撇開「支持」不說,「反對」的立場,其實可以千變萬化。就以國安法為例,就至少有以下4種「反對」的立場:

第一,不支持制定國安法,同時認為人大常委無權為香港直接立法,故反對。

第二,支持制定「港版國安法」,但不認為人大常委有權為香港直接立法,故反對。

第三,認為人大常委有權為香港直接制定國安法,但認為現在並非適當的時候立法,故反對。

第四,認同人大常委有權為香港直接制定國安法,亦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候立法,但如果條例的內容不符合其想法,則反對立法。

要是再仔細劃分的話,在第四種「反對」立場中,還可以按照條文的內容,再衍生出多種不同的「反對」,例如可以反對某種罪行的定義、反對有中央官員來港執法,或反對某些案件可以送交內地審訊,諸如此類。

換言之,所謂「反對」國安法,可以有多種不同原因或程度的「反對」。哪一種或哪一個程度的「反對」才會牴觸不擁護《基本法》這條「紅線」,而可能被取消參選資格?這個就是法庭將要面對的問題。

惟有趣的是,法庭一向表明只處理法律問題,不會處理案件當中可能包含的政治問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9年的法律年度開啟禮就曾經這樣說:「法庭的功能或職責不是裁決政治或社會議題(又或是經濟議題)。法庭不會偏幫任何一方,亦不會尋找某種中間方案來解決社會關注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不論何時,法庭處理的只是其席前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別無其他。」

可惜法庭有時卻把政治問題當作法律問題處理。就以過往取消參選資格的案件為例,選舉主任多次以某些參選人的政治主張不符合《基本法》而取消其參選資格,法庭則在參選人的選舉呈請案中,既確定選舉主任可以根據參選人的政見取消其參選資格,繼而便要審視選舉主任的決定是否合法,這樣法庭其實變相就政治議題作出裁決。最明顯的例子,是在「周庭 訴 鄧如欣」([2019] HKCFI 2135)一案中,高等法院雖然裁定被取消參選資格的周庭勝訴,但判詞卻表明提出香港人「自決」是不符合擁護《基本法》的規定。

既然法庭自行開了先例,那就必然會陸續有來。隨着中央和特區政府用不同的尺去劃更多的「紅線」,法庭也無可避免地陷入更多政治議題的爭論。法庭固然可以在司法覆核案件中,裁定某項法律或政策有否牴觸《基本法》或其他法律,還可以說只是處理法律問題。但說到裁定一個人對某項法律或政策的立場是否合法,從而會否影響其權利,大概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香港法庭若是連市民對法律或政策的立場都要裁決一番,恐怕會開創一個荒誕的先河。

文偉恩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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