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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

文偉恩

在法律與政治之間的法庭

繼2017年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在2014年闖入「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的判詞中,說出了「一股歪風」論後,近日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去年一宗發生在將軍澳一條「連儂隧道」內的斬人案判詞中,說出了「情操高尚」論。由於篇幅和內容都比「一股歪風」論有過之而無不及,故又引起熱議。

兩宗案件其實有頗多相似之處:第一,兩案的肇事背景都是與政治有關的社會運動;第二,兩位法官都是借評論被告人來評論社會運動和政治事件;第三,兩位法官都是坊間歸類為的「藍絲」,這是否意味着較保守的法官反而更「敢言」?

兩位法官的判詞,揭示了一個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不想面對的現實,就是法官都有政治意識,可能會在裁決當中,於法律之外,摻入了個人的政治傾向。

坊間聚焦於「情操高尚」論,忽略了判刑是否合理。理論上,即使法官有政治意識,在判詞中發表了政治評論,但如果判刑是合乎法律和案例的話,那其實是做到法、政分離,也就是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三令五申的,純粹依照法律判案。

被告被控的意圖傷人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郭官以被告認罪,先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並體察其個人情況──就是他所說的「情操高尚」論──再扣減3個月刑期,最終判監45個月。這個判刑,雖然不能算是不符合法律和案例,而且法官的確有權基於體恤被告的情況而減刑,郭官基於被告的「情操高尚」而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可說是寬大處理。換言之,郭官的判刑,在技術上是符合法律和案例的,只是在理據上十分具爭議性。

近年,因為社會運動發生的頻率和規模都比以往的更多和更大,直接導致法庭必須審理明顯增加的「政治案件」。馬道立法官這幾年在法律年度開啟禮的演詞中,就不斷闡釋法庭在法律與政治之間的關係和取捨。其中在2019年開啟禮的演詞,可說是集其想法之大成。茲摘錄如下:

法庭的功能或職責不是裁決政治或社會議題(又或是經濟議題)。法庭不會偏幫任何一方,亦不會尋找某種中間方案來解決社會關注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實際上,不論何時,法庭處理的只是其席前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別無其他。這一點對法官和明白法律的人士而言,固然清晰;然而,對部分社會人士而言,這或許不是那麼顯而易見。

即使案件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會帶來影響,法庭亦只會考慮法律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的角色或職能並非參與這場或任何其他政治辯論。

從以上3段說話,可以看出法庭在法律與政治之間,三者關係的張力,以及取捨時的落差。

首先,法官作為社會一分子,對政治或社會事件一定抱持某些想法(除非完全不接觸新聞,但相信沒有人希望法官會這樣)。要求法官在審理與政治或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時,徹底撇除個人觀點,是難以完全做到的。因此只能在法官提出了過分的言論或不當的裁決時,作出糾正。是以當楊振權法官提出「一股歪風」論後,終審法院在裁判刑期上訴時糾正其裁決。而在郭官提出「情操高尚」論後,由於不太可能出現上訴(律政司應該不會覆核被告的刑期),故無法循司法途徑糾正郭官的裁決,司法機構唯有不讓他審理與政治和社會運動有關的案件,以免再出現非議。

其次,法庭雖然只處理法律問題,但亦承認裁決可能有政治或社會影響。對於一般市民來說,他們固然關心裁決帶來的政治或社會影響,多於法律問題。因為一方面他們不熟悉法律,難以理解法律問題;另一方面,裁決帶來的政治或社會效果,對市民的影響較直接和切身。即使裁決完全符合法律,但要是對市民帶來負面影響,市民難免會對法庭有批評。

因此,儘管法庭不斷強調只會按照法律裁決,不能否認也無法避免的是,法庭也會被捲入政治和社會爭議,並且發揮一定的政治和社會影響。而法律亦容許法官可以在法律之外,考慮其他非法律因素作出裁決,例如酌情權就屬此類。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視乎被告的求情來考慮是否酌情減刑。

那麼,法官在考慮這些非法律因素時,就不是看這些因素是否合法,而是是否合理。郭官裁決之所以引起爭議,並非全然因為他摻雜了非法律因素,而是他在考慮非法律因素時,理據不合理得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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