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任命張舉能為第三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官表示將竭盡所能,確保法治及司法獨立得到維持,個人權利和自由獲得保障,他這樣說究竟是官樣文章,還是就社會近期對法治的觀感,抑或是對他個人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觀感而作出的回應?
新官上任,免不了會被翻舊賬。法官最容易被找到,也最能夠展現其取態的「舊賬」,當然是審理過的案件。翻看張官以往審理過,有關人權和自由的重大案件,不幸地很容易會令人認為他既沒有推動人權進步,更連已有的權利都會被剝奪。
近年較多及較顯著的人權案件,多數是同性平權的司法覆核案件。其中2014年的「QT案」及2015年的「梁鎮罡案」,張官都是處理上訴的法官。他在「QT案」中判申請人勝訴,而在「梁鎮罡案」中則判申請人敗訴。這樣似乎在推動同性平權方面不過不失,但細看兩宗案件的爭論點,則可以看出他在人權問題上傾向保守。因為「QT案」並沒有處理維護傳統家庭及異性婚姻是否對同性戀者給予有差別對待的合理理由,這個是法庭在維護人權的角色的重要課題,而「梁鎮罡案」則有。
此外,在「梁鎮罡案」中,初審的高院原訟庭和終審庭均判申請人勝訴,亦間接反映張官比其他法官在這方面的取態較保守。
而不能不提──傳媒報道張官擢升終院首席法官時也必定回顧的,是2016年立法會選舉後,當選的梁頌恆及游蕙禎因宣誓問題被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其政府提出司法覆核(簡稱「梁游案」)。整個案件的關節眼是,人大常委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尚未開審前已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人大釋法一出,案件勝負相信連目不識丁的人都能夠斷定。所以案件結果已經無關痛癢,值得注意的是在釋法之下,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對釋法採取什麼態度。
對釋法態度至顯關鍵
初審的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表明即使沒有釋法,單以《基本法》和相關本地法律已經有足夠理據作出裁決。這個說法實在可圈可點。從正面理解,他是想表明自己不受釋法影響,是獨立和自主地審案;從反面理解,則可能是他能夠把《基本法》和相關本地法律詮釋得跟釋法一樣,也就是說曉得「自動自覺地」配合釋法來審案。
至於在上訴庭,張官全盤接受釋法,即使有意見認為釋法內容無異於修改《基本法》,釋法的時間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他既沒有對釋法提出半點質疑,更完全否定這些意見。
如果說對釋法假裝不理,可能意味着至少還有丁點抗拒的意志,那麼擺明車馬地完全服膺釋法,是否表示總之人大的權力比自己大,就不用管它說的是否符合法治原則,都會絕對服從?
這個或許是個別法官對釋法的態度,而這個態度很大程度上是由歷任的首席法官培植出來的。因為他們接受釋法(無論是勉強或甘願),從不質疑,在下的蕭規曹隨,久而久之,便習慣成自然。無可否認的是,不質疑釋法,的確可以避免法庭與中央爆發法律和政治衝突。
惟與此同時,難以避免的是,法治會被逐步侵蝕。每一位新任首席法官都可能是法治的分水嶺。張官上任,要是無法將法治領回維護人權和自由的正路,那麼他就可能變成法治已死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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