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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

文偉恩

另一個「法治膠」反思──回應石永泰的申辯

過去一年,由「立法會宣誓司法覆核案」到「闖公民廣場刑期覆核案」,法庭不單是處理有政治成分案件的地方,更可說是變成政治派別角力的場所;關於政治與法治的關係的辯論,亦從政治圈擴展到法律界乃至是整個社會。

槍口對準人大釋法

其中一位較敢言的法律界人士、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兼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也有參與討論,他的「求仁得仁」論也成為討論熱話,至近日他再次接受網絡傳媒訪問時,當中提出的觀點更有值得再深思的地方。

石先生提出一個觀點:香港市民不應批評法庭,必須槍口一致對外──即中國,因為最危害香港法治的,是人大釋法。

筆者完全同意這個觀點,只是有一個疑問:大家的槍口都應該對外,但法庭的槍口又是否對外呢?

要是大家不善忘,10多年前終審法院審理「吳嘉玲案」時,於人大釋法前曾表明香港法庭有審核和裁定人大釋法是否違法的權力,判詞是這樣說的:「一直引起爭議的問題是,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以下簡稱為「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倘若發現其牴觸《基本法》時,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宣布此等行為無效。依我等之見,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有牴觸時,宣布此等行為無效。關於這點,我等應藉此機會毫不含糊地予以闡明。」

可是,此舉令中央政府大怒,認為這是地方法院挑戰中央權力,簡直是「以下犯上」。同年2月,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訪京過後轉述中央政府意見,認為上述判詞違憲,要求法庭重申立場。

結果,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第二次裁決,並在判詞中就釋法作出聲明。最重要的一段是:「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個權力是不能質疑的。」

這樣的聲明顯示法庭是收斂了,惟字裏行間尚算保留它聲稱擁有的權力。實際測試不旋踵便來,人大於同年6月釋法,結果終審法院選擇不行使它聲稱擁有的權力。多年後,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確認,終審法院5位法官於釋法後,有考慮過集體請辭。雖然沒有成事, 但至少讓社會知道法官對釋法的態度。

可是,第一次已選擇迴避,往後要抵抗,就需要更大的決心。很明顯,法庭之後既無決心抵抗,更服膺於釋法之下。

選擇迴避便難抵抗

去年的「宣誓案」,人大是於法庭將要開審之前,短短數天之內釋法的,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迫使法庭按照其意思判案。原審的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也一如所料,判梁頌恆和游蕙禎敗訴。

然而,要注意判詞中法官如何看待釋法:「最後,梁先生及游小姐亦陳述,法庭不受該解釋約束,理由是根據普通法而作出的恰當理解,該解釋等同於對《基本法》第104條做出修訂,而非就《基本法》第158條的理解作出解釋。法庭不認為這陳詞與法庭現在處理的案件有關,因為法庭同意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的陳詞指出,有沒有該解釋,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所以,法庭看不到需要就此問題作出裁定。」

這裏有兩點可堪玩味:一、法庭沒有處理釋法如有修改法律的效果,是否符合《基本法》這個問題,也就是說,再次迴避一些碰到中央政府敏感地帶的爭議;二、法庭自言無論有無釋法,都是會判梁、游敗訴。

關於第二點,其實可以有兩種解讀:一、正面點說,法庭是要表明它的裁決沒有受到釋法的影響;二、反面地說,也可以理解為法庭毋須中央指示,都會判梁、游敗訴,情況就好像在傳媒機構裏,某位記者自詡毋須老闆明示,自然「識做」,寫出合乎老闆心意的報道或評論那樣。這個狀況,一般會稱之為「自我審查」。

到上訴庭,情況更糟糕,法庭連聲稱擁有的、對釋法是否違反《基本法》的審核和裁決的權力都自行放棄了。它是這樣說的:「《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基本法》並無賦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釋法》乃是實質上企圖修改《基本法》故並無約束力的論點,無論如何,上訴人並無提供任何證據基礎以支持該論點。」

寧打「超級大狀」的臉

最後在終審法院,法官乾脆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令梁、游未打先輸。值得注意的是,代表梁頌恆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是法律界內極有份量的憲法和公法專家,以往來港多數代表特區政府,今次倒戈代表梁頌恆,彭力克自言是認為特區政府褫奪民選議員資格非常荒謬,故主動提出協助。也就是說,這宗案件在法律上肯定還有可爭辯之處。

可惜終審法院連爭辯的機會都抹殺,其中一個合理的推斷是,法官恐怕這位「超級大狀」會提出一些十分重大的問題,他們不得不回應,但回應的話卻又極有可能觸及中央的敏感地帶,故寧願打這位「超級大狀」的臉,也要煞停這宗案件。

如果說在法庭內運用實質權力挑戰釋法,恐怕會惹來中央反彈,那麼在法庭以外又如何?可惜的是,法官於仍然在位時鮮有評論人大釋法。

重提上述很多人,包括石先生都熟悉的歷史和判詞,只是想證明一點,就是法庭對釋法從起初的逆來順受,如今已甘心接受。於是大家就會疑惑:法庭原本應是捍衞法治的橋頭堡,為何反過來會變成中央破壞法治的尖刀?

石先生認為不是因為法官「為五斗米折腰」。這個說法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要令法官折腰,「五斗米」卻也不是唯一因素。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庭想避開與中央衝突,以免她採取更激進的行動去破壞香港的法治。可是從往績看來,這個策略愈來愈無用。原因很簡單,對於一個獨裁極權,兼以敵我矛盾和鬥爭為綱的政權來說,期望她好像那些先進的民主國家般曉得互相妥協,實在是「諗多咗」。

當社會眼見法庭被釋法綑綁,不反抗也不責難,甚至被利用地把槍口對着市民,那市民把槍口對着法庭,就並非無理,更未必沒有需要了。

話說回頭,儘管沒有誰會相信法官會為了升官發財而配合中央和特區政府,不過法官無心,官員有意,哪位法官對自己有利,中央和特區政府是有眼見的。這樣的人情世故,相信大家──如現在當法官的、未來想當法官的和現在當律師如石先生──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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