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
YouTube的一段TED talk截錄視頻(https://youtu.be/meiU6TxysCg),講者Frans de Waal講解一個很有名的2003年動物道德實驗。把兩隻雌性capuchin猴子(社交和公義性很強)放在兩個由透朋膠片分隔開的籠子內,訓練牠們學懂用一塊小石頭來交換食物。左邊的猴子交換到的是一片小黃瓜,右邊交換到的是一顆較美味的葡萄。實驗剛開始時,左邊猴還願意接受小黃瓜報酬。但過了一兩次交易,當牠發現右邊猴子的報酬是更美味的葡萄時,牠就變得非常憤怒,不再接受這「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待遇,不止不吃小黃瓜,反而把小黃瓜擲向實驗主持者,更大力搖動屏障,企圖衝出牢籠!最後講者半開玩笑說︰「這就是反華爾街抗議。」觀眾當然滿堂大笑。
上周五港交所終於宣布1993年以來最重要的上市條件改革方案,建議容許限於所謂創新經濟企業的「同股不同權」安排,最高比例上限為1比10,持此類特別股權者最少持股量為9.1%,即投票權幾乎肯定過半。
港交所沒有講清楚創新經濟的定義,另申請特別投票權的創始人和高管,必須證明自己的特殊貢獻。
最低市值門檻為100億港元,收入最少10億,但如估值超過400億,反而沒有最低收入規限。特別投票權沒有以時間為限的日落條款,但當持股人離職、去世、或賣出股份時,特別投票權將消失。
部分基金仍反對
這些新規條將適用於第一或第二上市地位,明顯港交所的意願是除了希望吸引到未上市的獨角獸企業如小米、螞蟻、陸金所、騰訊音樂、平安好醫生、DJI、TMD(頭條、美團、滴滴),甚至乎HOV(華為、Oppo、Vivo)外,亦希望能吸引到在美國掛牌的中概股如阿里、京東等。除此,港交所亦打算設立特別優待生物科技公司的新規定,只要估值最少15億港元,毋須收入,但需擁有最少一隻產品通過了美國、歐盟或中國的第一階段臨床測試,且獲批准進行第二階段測試,就合資格申請上市。
港交所計劃在明年第一季度進行第二輪的詳細諮詢,估計下半年就會有第一批根據新例的公司上市。過去證監會對同股不同權較有保留,但現在立場似乎已有所軟化,只是提醒不可濫用此特權,不希望大部分上市公司變成同股不同權。雖仍有部分大型基金公司 BlackRock(貝萊德)反對,但看情況今次改例已如箭在弦,沒什麼轉圜餘地了。
我也相信新的上市規例將有助吸引更多公司來港上市,首先對港交所本身的生意是有幫助的,所以昨天股價馬上升了4%。過去香港亦確實欠缺優質的新經濟公司上市,數來數去都是騰訊(但請留意沒有同股不同權,但仍然非常成功)。如新例能吸引到很多優質和重要的新公司來港,亦是好事。但我擔憂的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工作做得夠不夠。
是否公平成疑點
香港推行「同股不同權」,有3個主要擔憂點︰
1)同股不同權對投資者是否公平。創始人貢獻他們的創意、時間和努力,投資者貢獻的當然是資金,但除此他們的貢獻可能也包括監督公司治理的作用,這一點也不容忽視。這個情形當然比上述的猴子實驗複雜很多,不是一個較簡單的同工不同酬問題,現在很多人的論點正是在新經濟行業,創意和科技才能遠比資金重要,所以創始人擁有超比例投票權仍是公平的。
但我的反應是如果創始人的貢獻真的那麼大,他們可以賣少一點股份數量出來,和提高每股的價格, 如果投資者願意接受,不是也可達到同一目的嗎?而毋須搞更複雜的同股不同權。
另外中國的科技公司很多時都採用VIE架構,小股東要影響公司運作,包括最基本的召開特別股東大會的能力都幾乎沒有。
上周我已指出過,就算勉強接受初創公司需要同股不同權,防止過於短視的發展策略,但很多如Alphabet的龍頭企業,反而更熱中發行更少投票權的股票類別,很難說服大家這是個公平的安排。
港交所建議一些特別投票權的日落條款,我認為已算是較好的妥協,但如有時限,譬如10年則更佳和更合理。
2)我上周亦討論過審批同股不同權申請時的公平問題。果然不出所料,交易所和證監都異口同聲說明只容許所謂新經濟企業擁有這特權,傳統行業如地產和銀行免問。
首先港交所既然沒有講清楚新經濟的定義,即是將按個別情況來決定,這就已經有點人治而非法治的味道。再者現今連大部分所謂傳統行業都面臨科技發展的衝擊,亦需要進行改革,最佳例子莫如平安保險(02318),很多人認為它不止是傳統保險業的龍頭,亦是FinTech/Techfin,甚至乎全球AI的領先者之一。那麼如平保申請同股不同權,就不能獲批准?
新經濟定義不清
另外,我已多次提過擔心大家過於崇拜這些所謂新經濟公司,認定他們的創始人都擁有超高的道德標準,理想都是無私的,都是為善而要改變世界的聖人。我個人的觀點是不少所謂初創科技公司,他們的生意模式都頗接近龐氏騙局,上市前(甚至上市後)都長期缺乏盈利,生存的方法是依賴出售一輪又一輪,估值愈來愈高的融資,有點類似接火棒的遊戲。常見但更離譜的一招是用融到的資金來補貼營運,故意蝕本,索性以本傷人。
最佳例子是Uber,本身業務在很多地方就根本是違法的。再加經常出錢補貼司機和乘客,試問正常需要賺錢的出租車公司,如何能夠跟它競爭呢?再者這樣的競爭公平嗎?傳統上,這類反競爭(anticompetitive)行為本該是違法的,但在現今世界,只要打着創新科技的旗號,就馬上得到大眾認同和追捧,願意把法律和公義都拋之腦後!
3)上周亦已頗充分討論過香港法律缺乏集體訴訟,和包攬訴訟等機制來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我後來發現近年連英國都開始容許有限度的包攬訴訟,反而港府仍不斷播放一些教人提防因包攬訴訟而犯法的宣傳廣告!有人問我,那麼不如推動立法容許集體和包攬訴訟,我都想見到,但試問過去多年來,立法會做過些什麼有利香港的重要事情呢?所以確實很難寄以厚望。
可能有些人認為我是杞人憂天,或是潑香港冷水,但請大家不要誤會,我絕無此意。如有好的,能賺錢的IPO來港上市,我無任歡迎,亦會第一時間排隊申請。我的考慮是長遠的公司治理文化。內地的監管都愈來愈嚴和合理,香港亦需與時並進,防止監管套利的漏洞,繼續致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中環資產持有阿里巴巴、騰訊及平安的財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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