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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陳偉信 EJ GLOBAL plus 環地視野

香港可成「1.5外交實體」

外交學有關糾紛調解(Conflict Resolution)的研究將外交分為第一軌外交(Track One Diplomacy)及第二軌外交(Track Two Diplomacy),前者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正式外交,後者是指非政府組織、個人網絡等非正式的「民間外交」渠道。以美朝關係為例,「特金會」屬第一軌外交,而前籃球員洛文(Dennis Rodman)與金正恩會面可算是第二軌外交的範例。

然而,這種分類建基於昔日的「主權至上」的外交體系,新的多軌外交除了是傳統的國家間外交及非國家個體網絡外,城市外交(City Diplomacy)也是重要的一環,具體例子如不同歐洲城市均有屬於歐洲及非歐洲的姊妹城市,或是剛取消訪華的卑詩省商務團。這些「次外交」(Paradiplomacy)的特色在於,它既有一定的官方身份(例如代表市政府或州政府),但不完全代表國家,因此往往比起第二軌外交更有破冰作用,是兩國正式建交的起點。

但香港的法理地位卻比傳統的城市外交再多一層,原因源自英殖年代英屬香港活躍於不同國際貿易談判、加入不同的國際經貿組織,以及被賦予不同的經貿職能,而這些「特權」在主權回歸中國,透過《基本法》、國際慣例及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得以落實。具體而言,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會員,是個獨立的關稅區(Customs Territory),因此她可享有別於北京的出入口管制及關稅政策;在國際經貿談判上,香港跟東盟是平等的談判關係,而非附庸中國跟東盟的貿易談判;在船隻管理上,香港是個獨立的「船旗國」(Flag State),有獨立的船旗標示方式及船隻登記系統,也衍生了相關的國際法律責任及監管要求。

因此,假如我們放寬第一軌外交對國家及外交的執着,着重其正式關係及涉外能力,香港可成為一個活潑於國際政治的「1.5外交實體」︰以政府身份交流的涉外關係(例如世貿成員、船旗國等國際責任)、以城市身份交流的涉外關係(例如2016年香港願景計劃提出的「姊妹城市計劃」)、以非政府組織及個人身份的涉外關係(如前南華足主張廣勇曾不諱言希望藉入主南華嘗試「足球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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