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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

劉偉聰 北狩錄

無知無畏者說法(下)

Himma捍衞的coercion thesis,是一項descriptive proposition,其說並不新奇,當然,他在書上也嘗試來個滴水不漏的說法:「The Coercion Thesis asserts that it is a conceptually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something to be properly characterised as a system of law that it backs certain mandatory legal norms governing non-official behaviour with the threat of a sanction.」

什麼是non-official behaviour?那是個跟Herbert Hart的Rule of Recognition有關的長篇故事,恕小欄小文說不清了。其實,依Hart的Rule of Recognition理論,今天很多特府的所作所為俱未必算是official acts,有緣再說。

重中之重的是threat of a sanction,說來平平無奇,其運作方式是預設各人俱是理性動物,曉得趨吉避凶,故為了規避sanction的風險,各人會群趨守法,藉compliance來避免個人的損失。這個理論雖淺白但重要,事關這回答了「Is there any (independent) moral duty to obey the law?」

趨吉避凶是behavioural preference,跟各人的風險評估及承受能力有關,但並不必然涉及道德價值,因此法律提供的是legal norms而不是moral norms,後者可令各人赴湯蹈火,捨身取義,跟risk aversion恰恰背道而馳。正史上的《貳臣傳》說的正是聰明人如何配合新朝的法律,何止趨吉避凶,直是趨炎附世!太史公的《刺客列傳》說的則是「其義或成或不成,然其立意較然,不欺其志」的故事,當中的「義」和「志」才是我們心上的moral norms。

將法律跟道德區分,更資我們對政治權力的legitimacy來個根本反思。若政權依賴的是法律,法律依靠的是sanctions,那我們行為上是否臣服於某個政權,那是risk aversion使然,至若心上是否愛她疼她,那是個intriguing的道德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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