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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

盧安迪 自由的國度

控煙政策不應過分

在今天的進步文化裏,人們經常鼓勵各種非主流生活方式的朋友「出櫃」,例如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等等。一些前衞的時裝企業,更基於「打破傳統審美觀」的理念,故意聘請殘疾人士和肥胖人士為模特兒。

然而,在這個日益注重多元和包容的時代,有一類人卻非但得不到社會文化接受,甚至屢遭公共政策擠壓其活動空間。他們就是煙民。

繼政府近年數度增加煙稅後,行政長官在上周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全面禁止電子煙及其他新型吸煙產品的入口、製造、銷售、分發和宣傳。行政長官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更進一步表示,當社會有共識,不排除將來全面禁止傳統煙。假如此事成真,煙民將會被迫躲進衣櫃裏,只有在那裏才可偷偷進行他們喜歡的活動。

雖然我認識一些吸煙的長輩(例如我很尊敬的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先生),但我自己對吸煙毫無興趣,印象中我的手從未觸碰過香煙,也想不起有什麼同輩朋友是吸煙的。然而,公共政策的討論不應以個人喜惡為依歸。甚至可以說,只有對一個原則的最不受歡迎的特例的態度,才能反映一個人是否真正忠於那個原則。

尊重私產 捍衞發叔

讓我事先表明,我以下討論的主題是法律「應該」基於什麼原則來訂立,而非描述現行的實際法律是怎樣。所以,僅僅指出一些現行法律不符合我倡議的原則,並不導致我的立論無效,因為現在正是討論那些法律應否改變。

所有關於民意、健康、經濟效益等論調,掩蓋了一個愈來愈不受輿論重視的概念——私有產權。正如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所言:「個人有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集體都不可以對他做的。」例如無論多少人看一個人不順眼、無論砍那個人一刀可以令多少人高興,多數人都無權決定砍他一刀,因為這侵犯了他對自己身體的私有產權。

在政府藉由稅收直接經營的公共地方,我對通過政治機制訂立行為規則(包括禁煙)沒有意見,但如果一個人在自己的室內私人物業裏吸煙,而又做好相關措施,確保沒有對鄰近物業造成侵權,則政府不應侵犯他以這個方式使用自己財產的權利。

必須強調的是,如果人們認為一項行為不理想,即使它沒有侵犯別人權利,因而不應以公權力禁止,這不代表人們對之完全束手無策。在運用私有產權的範圍裏,他們仍可對這些行為進行抵制。例如每個住宅屋苑都可訂立規則,每個家庭又可進一步訂立自己的規則。如果父母是住宅的業主,而他們規定子女不得在該住宅裏吸煙,這是完全沒有問題。但政府的角色不是為人父母,而是提供一個公平的平台,讓每個人運用自己的身體和財產來實踐其價值觀(在沒有侵犯別人的身體或財產的前提下)。

政府干預一髮動全身

當然,對我的一個有力反駁是:吸煙會損害健康,加重由納稅人「埋單」的公共醫療系統的負擔,所以即使在私人地方吸煙,最終仍是間接地佔用別人的財產。這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說明一項政府干預(醫療)無可避免地會增加其他政府干預的動機。但不止吸煙會損害健康。不少快餐食物、過度進食、睡眠不足、過度縱慾等等,同樣會損害健康。假如有理由禁止在私人地方吸煙,是否也要禁止上述東西呢?

對我的另一個有力反駁是關於兒童的特例。由於兒童並不具備選擇住所的能力(不能離家出走),有人或可以此作為立法保障兒童在家中免受煙草影響的理由。然而,如果一個家庭經常煮一些不健康的食物,同樣會對兒童的健康造成損害,那麼是否也要立法管制人們在家裏吃什麼呢?

當然,上述的歸謬論證(reductio ad absurdum)不足以一錘定音,因為或許有少數人可以咬緊牙關(bite the bullet)回答:沒錯,根據同一邏輯,上述所有其他行為都應該禁止!但至少,這個論證帶出了很多人的雙重標準,也意味着不是每個人的立場都是通過系統性的邏輯推理得出,有時是因為某些文化原因先認定立場,然後才找理由來支撐。

盧安迪  史丹福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生

 

(編者按:盧安迪著作《自由的國度2──STEM教育與美國》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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