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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

文偉恩

案例對量刑有多大作用

2016年年初一旺角騷亂案初審結束,梁天琦等人被控暴動罪成,其中梁判囚6年(下稱「旺暴案」)。不少意見認為法官判刑太重,更以「六七暴動」時各定罪者的案情和判刑為例,指當時他們的罪行情節比梁天琦等人的嚴重,刑罰卻比他們輕,反證法官的判刑不合理。

酌情不一定輕判

早前區域法院在判處「旺暴案」其他被告的刑罰時,辯方律師已提出「六七暴動」的案例求情,惟法官沒有接納,故在「梁天琦案」中辯方律師沒有再引用「六七暴動」的案例求情。

問題是,為什麼法官不考慮「六七暴動」的案例?那是因為法官的個人取態,還是基於法律原則使然?

從法律原則的角度看,儘管普通法非常注重案例,惟在量刑時,案例的作用卻未必很大。那是由於量刑屬法官自行酌情的決定(discretion),若然必須及只能按照案例量刑,便沒有自行酌情的空間了。舉例說,在某案件中,法官原想酌情輕判被告,但如果以往的案例是重判的,他也只可跟從而不得酌情,那就不可能酌情輕判了。然而所謂酌情,不一定是輕判,也可以是重判的。

法官固然不能毫無限制地任意量刑,而須參考法律定下的最高刑罰、案情的嚴重程度、被告的處境(包括求情),加上法官本人要不要向社會發出什麼訊息(例如經常聽到的要發揮阻嚇作用)而定。案例通常只是指出量刑起點,起點之外量刑多少,還是由法官按上述因素酌情決定。故可以說,案例對量刑孰輕孰重,沒有必然關係。

旺暴案的法官沒有參考「六七暴動」的案例,卻引用其他案例說明其量刑原則。首先,他引用兩宗英國暴動案的案例,說明法庭不會接納政治訴求作為減刑理由,亦不容許以政治理由行使暴力。這樣,之前由傳媒廣泛報道的,不管是梁天琦等人的代表律師那自白式的求情,還是其他名人在求情信中提及的政治因素(無論香港的政治局面或被告們的政治理念),均毫無用處。

其次,法官也引用早前「公民廣場案」的量刑原則,這個對「旺暴案」的量刑影響可說是最大的。

終審法院在「公民廣場案」中,確立由高等法院上訴庭就涉及暴力和大規模非法集結的案件發出新的量刑原則,包括:一、一旦發生暴力,任何活動都不算是公民抗命,故不能以公民抗命作為量刑考慮;二、在香港目前情況下,阻嚇性懲罰對於此類案件有相當必要。

不比「六七暴動」時更亂

由此可見,法官援引上述3個案例,不是參考其實際量刑,而是運用其量刑原則。所以,即使在上述兩個英國案例中,案情比「旺暴案」嚴重得多,判刑反而較輕,法官也不作考慮。而3個案例加起來的效果,就是無減刑理由,而且要重判。

因此,就算坊間以其他暴動案的量刑作比較,顯示「旺暴案」的法官對各被告判刑太重,也很難說他違反了過往案例或法律原則。

不過,從幾個案例的比較,可以觀察到另一個現象,就是數十年前英國人治下的地方(不論英國本土還是殖民地),都沒有近年的香港那麼嚴刑峻法。有人可能認為,那是因為治亂世要用重典,但眼前的香港,可以說比「六七暴動」時更混亂嗎?不然,用重典就不能說是因應社會形勢,而是突顯香港法官對暴力那種「非常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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