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8日
新世界發展(00017)執行副主席兼總經理鄭志剛日前指出,集團將承擔社會責任向社會捐贈300萬平方呎的農田,以用作包括興建公營房屋與社會企業「要有光」合作發展基層房屋。集團之後補充公告,港鐵天水圍站附近興建「光村」的3幅地皮。
捐地須向股東解釋商業原因
筆者之前都提過,一個企業只是一個平台,企業高級管理層是企業股東擁有人的僱員,其作為代理人有責任按照股東僱主願望來經營業務,而僱主願望通常是在符合社會規則下盡可能地多賺錢。
作為一間上市公司,企業股東擁有人眾多,高級管理層更加要專注提升股東價值。所謂「社會責任」是這高級管理層的願望,鄭志剛想捐地可以自己出資捐,除非你可以解釋此行為有什麼商業原因,否則不應放棄公司資產。
今次新世界捐出300萬呎農地,佔其農地儲備18%,以維多利亞公園面積為190萬方呎計算,相當於約1.5個維園。以地政總署今年4月起每呎農地補償1124元計算,相等於新世界捐出約33.7億元。
有人認為,今次捐土地與《收回土地條例》有關,但又有幾多人知道《收回土地條例》是什麼?《收回土地條例》指出,每當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決定需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本條例命令收回該土地,而條例有定義什麼是公共用途,政府在使用條例前要再進一步確立公共用途才能使用,政府要增加公營房屋,使用《收回土地條例》是可以的,但對於增加私人房屋,《收回土地條例》則起不了直接作用。
發展商應歡迎向政府賣地
當政府決定使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土地,行政長官可以命令收地,土地歸還政府28天內,地政總署會向土地擁有人作出補償要約,倘若未能達成補償金額,案件會由土地審裁處,以裁定須支付的補償額。
所以,只要政府有證據土地是用作公共用途,政府就可以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地皮,最後只是補償金額的問題。
作為大地主的香港地產商,對政府使用《收回土地條例》應該是歡迎的,之前不少發展商就其私人農地自行向城規會和政府分別提出規劃申請和契約修訂或換地申請,以改變土地用途,但是好多情況都因為土地用途不協調及基建設施容量不足而被反對。所以,與其讓地皮「曬太陽」,倒不如把土地賣回給政府。
在此情況,政府與發展商的企位就有改變了,以前是政府賣地給發展商,使用《收回土地條例》就變相發展商賣地給政府,最終賣多少錢就由土地審裁處來決定。
地是有限的,公營房屋土地政府可以從發展商入手,私人房屋土地又如何做出來呢?可能真的要靠「明日大嶼」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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