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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

周伯展

國安法不容誤導

目前城中最熱烈討論的話題離不開國安法與新冠疫情。筆者從醫生角度看,兩者之間有些微妙的共同點。例如,防止內憂、抵禦外患需要國安法,防控疫情亦需內外兼修。戴口罩、戴眼罩即是禁止外敵的干預,通過教育令市民明辨是非,認清敵我,識得區分敵人與真正維護國家安全的人,懂得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便是提升自身免疫力。兩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禁止分裂國家的行為確是比較抽象的概念,但如果從醫學角度看就很容易明白。若分裂國家有如斷指,截斷的手指難道可以繼續生長嗎?難道可以繼續存活嗎?顛覆或破壞了有如人體大腦的中央政府,這個人難道可以如常生活嗎?禁止恐怖活動有如防止新冠等病毒入侵身體──感染病毒後,身體各處難道不會生病嗎?抗擊新冠病毒要做足各種防護手段,維護國家安全,禁止侵略國家利益的行為更是如此。

法律專家誤導別有用心

現在國安法已具雛形,箭在弦上,很快便會通過。近期不少別有用心的法律界人士提出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應由本地法院審理,以普通法原則解讀法例云云。筆者不是法律界人士,只是關心香港前途命運的普通人,嘗試從一般人的常識分析,以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為例,該地區GDP佔西班牙整體14%,文化、歷史獨特於西班牙其他地區,其公民投票大部分人都贊成獨立。

但2019年10月西班牙高等法院仍然發出判決,領導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的9位政治領袖被判了9至13年的刑期。試想此案例若是在加泰當地審判會有什麼結果呢?在支持獨立的當地人,包括在主控官、法官和陪審員的政治影響下,很可能是無罪釋放。所以此類涉及整體國家安全的機制需要有宏觀政治概念,不能只用香港現有的法律概念,要從國家高度務實地考慮問題。否則是白忙一場。

另外還有法律界專業人士支持,在陪審團制度下用普通法審視國安法相關案件。追本溯源,為何香港現時仍存在陪審團制度?是由於沿襲了英國傳統。但其實除非案件嚴重到由高等法院審理,否則除了誹謗的大多數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均是由法官定罪,如果說沒有陪審團情況下法官判決便沒有公正性是無稽之談。曾是英國殖民地的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等均已取消陪審團制度,主要出於文化原因,包括宗教、民眾種族的考量,避免因不同種族和宗教背景的陪審員的甄選,引發社會衝突、分裂等等,這些均是需要避免的情況。

可見在目前社會氣氛下,至少一半一半或者大多數的人是支持或者同情「黃絲」,甚至「港獨」,有的人雖然可能不認同,但都是「沉默的大多數」,如果出現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例,若在陪審團制度下審判,即使個別成員持不同意見,礙於有可能被起底、被報復的風險,礙於廣泛的社會壓力,是否夠膽表達真實意見呢?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會出現怎樣的結果。傳統英國遺留下來的習慣、作法,我們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更重要的是因時制宜,因地制宜,有些案例不可以一味跟隨,這是「門外漢」都懂的常識。

全國港澳研究會近日在深圳舉行「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研討會,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指出,國安風險在修例風波期間非常突出。關於國安法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及司法工作」應該由特區完成,但中央會保留在「少之又少」的極特殊情況下進行管轄。足以見得中央對此次國安法立法的底線思維與工作的嚴謹。

香江智滙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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