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
余若薇日前在《紐約時報》一篇題為〈法庭還能拯救香港嗎?〉的評論中指出,香港人仍信任我們的法官,這令她感到沮喪,因為抱着這想法的香港人會失望。
筆者上周五旁聽高等法院就香港互聯網協會入稟覆核律政司司長向高等法院申請的臨時禁制令的案件,的確感受到余若薇的失望之情。失望的不是覆核案被駁回,筆者尊重法庭裁決,而是就判詞內容,法庭對於表達自由、自我審查的看法令人憂慮。
法官:自我審查不一定是壞事
高等法院上周五裁定律政司司長早前獲法庭批出的臨時禁制令繼續生效,有關禁令禁制任何人於網上,包括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發布或轉發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言論。
然而,法官採納香港互聯網協會的觀點,要求政府釐清及收窄臨時禁制令的範圍。在宣讀判詞中,法官表明法庭無意要求互聯網平台審查或過濾內容,互聯網平台、 中介及互聯網供應商或許可以暫時舒一口氣。協會的律師在庭上表示,原本的臨時禁制令範圍涵蓋過闊、條文含糊不清,構成寒蟬效應,法官最後下令更改禁制令的部分字眼,把條文收窄至有「故意」煽惑暴力而傳播資訊的意圖。
今次裁決基本上有兩大關注。判詞第91段,法官表示自我審查不一定是壞事,認為市民及機構應該因應言論或其行為所導致的後果,進行適當的審查。此番言論佔據道德高地,但現實上審查的界線如何劃定?
藉由道德批判,而企圖把人權侵害合理化是危險的。正如林鄭政府整天掛在嘴邊的一句「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乍聽之下似無不妥,實際上政府正是單憑一句「權利可受限制」作擋箭牌而肆意限制香港人的表達自由和公民權利。
政府屢屢配合中共政權肆無忌憚地思想審查和DQ選舉候選人,猶如提前實行《基本法》23條,任意單憑言論和政治理念而剝奪公民權利的做法,正正顯示自我審查的危險。今天候選人要表明非鼓吹「港獨」,下次是否需要明確表明「愛國」?
除了政治上自我審查,媒體自我審查近年可以說見怪不怪。香港記者協會近年發表的言論自由年報,指香港言論及新聞自由逐漸受中央政府影響而收窄。在言論自由日漸處處受限的香港,把自我審查正當化無疑是把香港逐漸貶為一個普通內地城市。
制度暴力是問題之源
今次香港互聯網協會提出覆核的理據之一,就是現有法例已能管制網上煽動暴力言論,禁制令猶如架床疊屋,繞過現行法例。只計「反送中」運動6月以來,警方已經拘捕至少20人涉及網上煽動暴力,過去兩年更有多宗執法,控罪包括煽惑他人非法集結、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煽惑他人作出非法暴力等,證明現有法例並非無效。
協會律師質疑法庭不應越俎代庖,為政府「立例」打擊煽動暴力的網上言論。然而,法官認為雖然個別人士已被捕及刑事檢控,但必須制止背後煽動及促進暴力資訊的網上行為,表示禁制令可以有阻嚇作用。
法官於判詞開首為已為「示威者」一詞加上引號,稱以免顯示其暴行是正當,批評他們把香港推向無政府狀態,更稱涉暴力的示威者為「罪犯」,更特別提到對於本地及國際傳媒稱呼示威者為「追求民主的運動人士」(pro-democracy activists)一詞有所保留,稱示威者的行動不能推進民主。
法庭把示威者標籤化,高調評論社會上的政治問題,但另一邊廂卻未有提及政府所行的制度暴力及執法單位的濫暴行徑,是否公允?筆者無意質疑法官看法,只希望指出一事兩面,示威者的所謂暴力行為不會是單方面的。法治社會講求公平公道,市民犯罪受懲罰,警察亦絕不能有特權而不受法律制裁。
目前香港全面進入警察社會的境況,對香港法治的衝擊已然響起警號。正如余若薇在她的文章結尾表示,法治曾經是香港的驕傲,但在一個不尊重公平、自由和民主的政府下,法治不可能繼續存在。
莫乃光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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