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
2011年3月16日,馬尼拉人質事件中的槍手門多薩的胞弟格雷里奧通過視像,越洋向香港死因裁判法庭作供。他是第一個在死因聆訊上作供的菲律賓證人;先前有多名已表示願意作供的菲律賓法醫和警務人員,都臨時失約。
裁判官有權決定延長研訊
一星期前,我不批准涂謹申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休會待續議案,以討論菲律賓證人拒絕來港作供的問題。我的裁決惹來很多責罵,包括謝廷駿母親怒斥我對受害人家屬「扔石頭」。批評者大多數不明白「休會待續」議案是什麼一回事,但有些應該知道我為什麼不能批准議案的人,也不放過「抽水」的機會。有電台節目主持人附和着罵我「扔石頭」之餘,還在電台發起聯署運動,要迫我批准涂謹申再提出同一項緊急辯論。
格雷里奧作證那天,也是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日子。當天早上,我先後收到涂謹申議員兩項動議休會待續議案的申請。
第一項申請和上星期的一樣,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提出。涂在給我的信中說,死因庭原來對案件預計的研訊期是25日,當天已是第22日;如果菲律賓證人不來,死因庭必然很快便會結案並作出裁決,所以立法會的討論有迫切性。
立法會法律顧問向我指出,法律並沒有規定死因庭必須在預計的時期內完成研訊、作出裁決。如果未能找出事實真相, 死因裁判官有權決定延長研訊,押後裁決。涂謹申的申請不符合《議事規則》第16(2)條規定的「迫切性」要求;我只能再次拒絕批准申請。
涂謹申的另一項申請,是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提出的。第16(4)條說:「立法會議程上所有事項處理完畢後,議員可動議一項立法會現即休會待續的議案,以便提出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要求一名獲委派官員發言答辯。」按這一條提出的議案,不須具有「迫切性」。議員提出16(4)議案,須在7天前作出預告,但這預告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免卻。
我同意涂謹申提出的要求,免卻預告,批准他動議16(4)議案,讓立法會在3月16日的會議結束前,辯論菲律賓證人來港作供的問題。多位議員發言要求特區政府催促菲方安排證人來港作供;保安局局長答辯時表示,政府一直積極跟進菲律賓證人來港出席死因研訊的事,並相信死因庭會考慮所有證供及資料,對死因作出公正的裁決。
死因庭裁定不合法被殺
有人認為我終於批准辯論是屈服於輿論壓力,也有人認為我繞個圈來批准是要給自己挽回面子。我卻心安理得,自覺維護了《議事規則》的完整性。
辯論當天,菲律賓當局通知香港,有9名菲國警察總局證人將透過視像作供。但死因裁判官認為這些證人的證供作用有限,不值得為等候他們延長聆訊。
一星期後,死因庭陪審團一致裁定,8名香港人質死於不合法被殺。
研訊主任翟紹唐說,研訊讓公眾和死者家屬知道整件事的發生經過;他強調,大部分菲律賓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對研訊結果影響不大。
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說,研訊是公開、公正和專業的。
這可以給死者家屬多少安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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