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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

馮培漳 計論短長

【30天免費閱讀】辣招未可撤 印花稅有得慳

近日某友好律師問訊,是否聽過在現行的《印花稅條例》中,只要符合某些條件,權益包括物業的轉讓可免交或少交印花稅。

筆者隨口說有,因為多年前曾處理過此等事項。但上稱律師雖然名氣甚大,但少關注此類濕濕碎細刁,而且此事是其太太提出的,不可馬馬虎虎交代了事。所以先詢筆者,告之可上網找相關資料。果然很快便找出了Ordinance及稅局的《釋例》文件,依書直說,到時應付唇槍舌劍時也有把握。

此事涉及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利益。其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母公司可把權益轉給子公司,反之亦可。公司也可轉給自然人,反之亦然。

若是公司身份,兩造的股東和董事需予披露。也要編報一份《法定聲明書》以作佐證。目的是可清楚讓人看到,雙方都是有關係之人也。權益轉讓前及後,涉及之利益持有者,其權益均無變化,是此轉讓事項的最主要精神。

聲明書如是在香港發出的,需由宣誓官(Commissioner for Oath)或律師監誓。如是在港外地區宣誓的,需由認可的法定公證人處理。

香港人喜歡買樓,也慣於用公司作業主,一則可用利息費用扣稅,若用子女作公司股東和董事,他日二老歸天,資產的承接也會變的十分容易。

成立離岸公司 注入新設企業

但用有限公司形式作業主,公司每年都要做賬和報稅,加上商業登記費及其他如公司年報等,維持之成本不會少於一萬大元。如公司只是一家皮包公司,也無多少收益可供費用充消,勉強keep之也是無謂。
有何辦法可改善?

可從下例中取一而為之:

1. 公司有三位股東,一為父親、一為母親、一為大少。發行3股,一人一股。

三人成立一離岸新公司,買入上稱公司的股份,使之成為子公司。三人在新公司的持股量不變,即是說三人的權益仍與轉讓前一樣。因是之故,稅局不會因之而向兩造人徵收稅項。

用離岸公司持股還有一好處,就是毋須做年報,股東和董事是誰,不需在香港披露,維持之費用每年約是一千美元。

2. 受讓公司的不少於百分之九十的股權仍由新設公司持有 ,即變成子母公司。換言之大部分股東的權益仍與本來情況無大差別。

有一部分資料需待提供,如財務報表、董事和公司秘書姓名、合同及銀行貸款等。到時律師也會一一告訴買賣雙方。
其他費用也是微不足道。有興趣者可上網Stamping Procedures and Explanatory Notes, Inter Group Relief, Transfer or Sale of Hong Kong Stock and Immovable Property;或找Stamp Duty Ordinance(Cap. 117)第45,更為詳細。

再說要破解香港人恨之入骨的辣招,可把上述操作換個角度來看:

三人各以佔三分一的股權持有樓宇。今成立一新公司,三人把所有的持樓權益注入,即新公司變成新業主。注入後三人手上已無個人名義擁有的私人物業權益。即由此日起,三人或其中一人或二人可大模廝樣周圍睇樓,看中了便可以自然人之名,購入並持有樓宇,只付平常的印花稅。三招兩式,辣招已破。不用大陣仗地「倚天抽寶劍」,也可把權益「裁為三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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