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
香港會計師公會公布了財務準則第15號(修訂本),規定了今後由合約產生的收入的計算方法。凡會計結賬期是後於2018年4月1日的,都要採用此準則。過去用之多年的可由公司自行決定任採何法的「比例完成法」(Pencentage Completion Method)或「整體完工法」(Final Completion Method),已被指定只可採用前者。
自命醒目的生意人總喜歡說,盈虧早在出標時便是腹中有數。應用哪個法來計算,無異是誘猴子的「朝四暮三」或是「朝三暮四」而已,結果都一樣。
顧名思義,此準則是應用於公司的有關合約,都是跨越一年會計期才能完成的較具規模的工程。若是一年之內已可完工的,便毋須對收入之產生和成本之分攤作什麼時間性和比例完成性質的分攤了。
華資公司多採整體完工法
舉例說,建造一幢樓,建了一半便遇上年尾要埋數。那麼這已完成一半的收入和成本便要在年結日作一估計。究竟根據實際完工比例,有多少收入和成本可在本年度的賬面上披露?幅度可以依據公司管理層的估計(management judgment),如有建築師或測量師的證書在手便更有說服力。這就是「比例完成法」的要求。
如公司採用「整體完工法」,可以等到整幢樓蓋好了,「埋尾」成本也算好了,才在完成的那個會計年度把收入和成本轉到損益計算結賬。之前如收到客戶的部分付款,可記在預付款內。向客戶收取期內已完成工作的,開出賬單後,不管收到或未收到款子,金額都可記入應收賬款。
以前曾做過一個調查,發覺外資地產公司多用前者,華資公司則多採後者。想來採用「朝四暮三」或「朝三暮四」,應與公司本身的經營哲學有關係。
讀者大概可以看出,「比例完成法」,年年都可按已完成工作量計算收入,直至百分之百完工。也即是說,年年都有收益和利潤的反映也。反之,「整體完工法」要等到全部收成才有得傾。換言之,未完工之數個年度內,望見利潤眼紅紅,但均是「見水唔得飲」之類。員工個個博到盡,超額完成任務以為可領花紅了,但賬面全不反映,如何在股東大會上通過?年年如是,蝕者多賺者少!還要表面上負債不斷增!難怪營銷同事個個都對會計人迭有怨聲。
因此,有需要討好投資者的上市公司,更要年年做賬好好睇睇的,多採前法。無此需要者或是非上市公司均會偏向後法。
為什麼?就是有收入就會有利潤;有利潤就自然要納稅。兩法哪個最合算,倒也費煞思量!筆者曾見過一個真實個案:
某房地產公司是本地人與加拿大財團合資的,結賬時採用了整體完成法。除在樓花期內賣家轉名收取轉名費外,並未把建造利潤入賬,結果所納稅金微不足道。另一家公司與英國財團合作,其會計曾在美資公司任過職,自認技術高超,一天到晚口水花噴噴,非採用比例完成法不可。結果賬面一報出來便有過億元利潤。又因是第一年報稅,本年度利得稅連同下年度預繳稅,17%即交三四千萬元稅金!公司為此要在銀行申請專項貸款。
按當年度百分比計
現在好了,殺一留一,免卻選擇時頭痛!有獎勵計劃的公司員工和稅務局都會鼓掌歡迎。
據此準則,收入應按反映實體預期有權就轉移商品或服務予客戶換取的代價的金額確認。簡而言之,其中包括了總收入的分拆、有關履行義務的資料、合約資產和負債賬戶結餘於各期間的變動,以及重大判斷和估計。
另一上市建築及房地產公司在其年報中顯示:「建造、翻新及其他工程合約,按完工百分比基準入賬。」因這是跨年度才能完工的。其他如:「改建、加建、維修及保養之工程訂單合約,按經有關僱主確認個別工程訂單價值入賬。」年度內可以完成,就不需跟百分比來算了。
利潤可按百分比來計入當年度損益,但若預計會出現虧損時,則應在看到有虧損之年度,便應盡速把有關虧損額計入成本。
作者為香港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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