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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4日

馮培漳 計論短長

強制公積金 虧損無道理

筆者以前寫過兩篇評論強積金的文章,表面看來洋洋灑灑,其實對此題目只是一知半解。大概是坊間對此題目議論的甚多,但止於口水戰,寫成文字論戰的比較少,故筆者之論雖屬濫竽充數,卻也得到強積金辦事處的重視。

早前鄭恩賜先生請食飯時,筆者說會有第三次評論之initiation,當時鄭頗愕然!不是雞髀打人牙骹軟的嗎?

其實最難解決的是「對沖」的問題,當日推行此scheme時沒有在生效日為截至當日止的長期服務金埋數,以為會為僱主的現金流周轉留條生路,好博中小商人安心推行。在會計學上,先把數計好然後accrue之,什麼時候繳付再入數,也是可以接受的。豈料時日轉變,生意萎縮,樣樣都係錢,僱員又誓死不退半步,僱主自身難保,還要被扣上此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責任,難免牙痛咁聲。僱員也深懂「不要說我們一無所有」之道,自己的血汗權益必須保住。

有時也不妨參考一些「婆乸數」的民間智慧。話說改革開放時,某些國企單位要與外商合併,資產估值等還算好辦,但算到人員歸入新單位時,被吸納的員工便有行政身份轉變的顧慮,例如原本是某級幹部,享局長級待遇,有宿舍、座駕提供,轉過去新廠,雖有市值化的人工調整,但從此變成普通工人。新任廠長等的行政級別比自身低,遇事該誰向誰請示?

當時不少新項目都面對此難題,外號北京「京城四少」的經濟學家魏杰想出了一個辦法,就是把有關人士的年資作一估值,由企業用錢買斷。領款後就別再「𪘲牙聳䚗」了,大家都是新企業的員工。強積金推行時,如果有此遠見,按長期服務金之要求,把金額算出來向員工即時支付,或是償以利息地按期應付,把員工之款額還清就不會存在有未償金額,需日後對沖了。唉!俱往矣!且看有什麼好辦法把紅旗扛下去吧。

首先員工的長期服務金是不能減的,這是法律的要求。坊間有說法把計算長服金之月薪的2/3改為1/3,不知是何道理?勞方肯定不會放過你。過去出現經濟危機時,僱主也只是祭出「凍薪」及放無薪假之招數,未見有變相減薪之舉。

今在此「港事艱難」之際作此新猷,想是「作死」之選擇耶!

政府代繳1%必皆大歡喜

若認同「長期服務金不能減」的前提,把此數目計出來,現付或分期皆可,總之認定此數,也沒有沖不沖之爭論了。再提出新猷,例如僱主僱員自此再無相欠後,重新受聘,接受新條件,參加一個「代替強積金」計劃,僱主僱員按薪金交6%,新增的1%由政府代僱主僱員支付,勞資必皆大歡喜。

其實對沖的產生是因為一方面長服金有必須負上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因投資失利,僱員取回戶口內金額時少於上述金額,於是按照法規,需由僱主補足。如果投資成功或最少達到與投入資金一樣,便可免產生爭議。

這樣的結果可能是投資不理想,如有一個與強積金產生時同時設立的官方或半官方機構叫「保本投資穩定基金」,就像會計學上常見的dividend 或tax equalization fund一樣,有錢賺時儲起一點,虧本時往回撥,達到穩定目的。

按理強積金投資有一定規則,只有穩陣之投資品才會被取中,風險高者應被拒;若然仍在虧蝕的話,應是基金收費過高或違規投資導致。所以,參與其事者應一方面勤於投資在穩陣產品上開其源,另一面挑選基金時在收費上節其流,再者equalization fund的「好天曬埋落兩柴」之考慮,要強積金落入虧損之列是不可能發生之事。

各方人士應認清形勢,作出適切之決定。如能操作良好,順順利利,今後的對沖議論應像某議員說的,屬於「子烏虛有」之類矣。

由政府注資為僱主及僱員津貼1%,不會為政府帶來多少財政負擔。錢是納稅人的。年年盈餘應在可持續預測之列,今天示威者開口閉口都是「還我」什麼的。錢是搜刮回來也好,辛苦節省下來也好,還點甜頭給人民,應不會有人有異議的。

各方的stakeholders不要再在概念上寧死不屈了。現在港人的退休福利比內地人還不如。仍不思量改革,真要我們一想到退休,便「相顧無言,惟有淚千行」不可麼?

作者為香港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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