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0日
上月發生的佛羅里達州高中槍擊案釀成17死14傷,是美國最嚴重校園槍擊案之一,再一次令美國社會重啟對槍械管制的討論。
美國總統特朗普提出要有效防止校園槍擊案發生,最好的方法是容許教師在校內佩槍,他又歸咎暴力電影及電子遊戲讓青少年變得暴戾成性;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副主席Wayne LaPierre在回應槍擊事件中指出,美國憲法給予美國人擁有槍械的權利,一旦實行槍械管制將直接損害美國人與生俱來的自由,直言槍械不會殺人,人才會殺人(Guns don't kill people, people do.),甚至將矛頭直指媒體及前總統奧巴馬的公共財政政策。
「槍不殺人」、「第二修正案」是近年美國反對槍械管制組織常見的回應。然而,這些理由是否充分,是睿智還是詭辯,在華文媒體討論甚少。因此,筆者倒想借此機會,討論反對槍管背後的道德及公共政策思考。
持械增1% 殺人案升0.9%
部分反對槍械管制的公眾人物認為,槍械本身只是一件工具,沒有人在背後控制的話它沒有殺傷力,因此槍擊案本身的重點不是在於槍械是否自由流通,而是在於持槍者好壞。
支持這些觀點的人往往會提出,假如一個好人能在槍擊案或是其他案件發生時持有槍械,將壞的持槍者擊傷甚至擊斃,就能阻止更多的傷亡或其他罪案發生,警察持槍對抗犯人,軍人持槍對抗外敵均是最好例子。
這樣的觀點建基於犯罪者以「成本效益」作為犯罪與否的重要準則,意即假如犯罪成本因為目標擁有槍械而有所提高,犯罪者會因為成本過高而放棄犯罪。因此,假如人人持槍的話,槍擊案以及其他罪行的數目反而會大幅減少,是以支持槍管反而令社會更不安全。
這個觀點表面看來相當合理,但客觀事實似乎與這觀點的期望相違。根據2013年學者Michael Siegel等人研究,聯邦州份家庭持槍比率與有關涉及槍械的殺人案件,在統計學上兩者有直接關係︰每當聯邦州份家庭持槍比率增加1%,涉及槍械的殺人案件便會上升0.9%。
反之,2011年的另一個研究卻早已指出,假如該州份是在槍械流通上設限,例如禁止販賣步槍或要求槍械須「妥當收藏」(Safe Gun Storage),比起沒有槍械管制的州份更少發生涉及槍械的殺人案件,可見持槍並不一定減少罪犯發生,反而是因為容易得到槍械,往往在爭執後大家使用的不是拳頭而是子彈。
當然,最有趣是那些反對槍械管制的人往往強調持槍者有道德缺陷甚至反社會人格,卻以「正常人」思考成本效益的方式來了解他們的犯罪心理,其實也是一大諷刺。
第二修正案一直被美國保守派視為保護「天賦槍權」的尚方寶劍,也最容易得到美國保守派的支持。他們強調美國立國的歷史源於民團革命以對抗當時的英國殖民統治,因此組織民團及合法持槍,會被他們視為美國的根本立國價值,也是美國人與生俱來的自由。支持這個觀點的人往往會提出若政府走向極權,持槍的民眾就可以透過革命推翻暴政,從而保障美國人的自由。這個觀點既涉及美國人的憲法權利,更涉及一個價值問題︰人是否應擁有持有武力的權利以保障個人自由?
擁槍與擁核 豈是人權
當然一如前述,客觀而言持槍並不保障個人安全,但這不足以推翻槍權即人權的論述。然而,哲學學者Hugh LaFollette指出槍權並非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的原因,是因為槍械本身無關人的基本利益(Fundamental Interests),也不是人們在社會上生存及追求幸福的必需品。槍權與言論自由不同的地方是,自由發表言論是每個公民在社會上追求個人美好生活的重要一環,不論性別、種族、意識形態均如是;但在很多沒有槍械自由流動的國家,其公民也能夠追求美好生活,因此槍械顯然不是個人基本生活的必需品。
另一方面,LaFollette也強調即使擁有槍械是由社會文化及背景所產生的「衍生權利」(Derivative Right),也不代表它不可以被監管及控制︰例如飲酒在今天的社會是個人權利,但不代表政府不可以就飲酒設年齡限制,或禁止某些行為不可在有酒精影響下駕車,因為這些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有所衝突。事實上,槍械本來就是用來傷人以至殺人的工具,本質上它必然會對社會大眾構成一定威脅,適當設限其實是無可厚非。
可以想像,假如北韓政府提出擁有核武或化武是保障北韓國家安全的必要品,也是北韓人擁有美好生活的基礎,從而要求國際社會准許北韓擁核,相信特朗普政府也不會接受。假如核權或化武權不是天賦權利,為何同時以傷害為主的槍權卻是天賦權利,這其實是美國保守派要面對的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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