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4日
很多人以為事情一去到法院,大家就不應評論了,讓法院處理就可以了,因我們相信法院是獨立的,會作出公正裁決的。當然,香港的法院是獨立公正的,但司法程序也是極耗資源的,一般人無端捲入,不單耗費時日,更可能傾家蕩產,因相對於普羅市民,政府資源幾乎無限,若政府不當地提出民事訴訟,濫用司法程序去打壓異見,那是極其不公的。
面對政府利用司法程序,基於政治的考慮去達到不當的政治目的時,假如我們因事情已去到法院就噤聲,那實是縱容政府的政治打壓;更無異是自綁手腳,任由宰割而不反抗。
律政司司長角色特別
司法覆核是民事訴訟,一般來說都是市民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決定,但有時候政府也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不過這是非常罕見的。若由政府提出司法覆核,可以由相關的政府官員, 或由律政司司長代表政府或按法律規定提出。
律政司司長是一位很特別的政府官員,他在政治層面及司法層面都是有角色的。
一般來說,當律政司司長在行使司法角色下的權力,也就是做刑事檢控的決定,他是不應受到外界干預或批評的。《基本法》第63 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但從這條文看,律政司也只是在刑事檢控工作才不受任何干涉,如在行使其他方面的權力,並不受《基本法》特別保障的。
但即使是刑事檢控,若律政司司長在做決定時,不適當地滲入了政治考慮,他的決定也應受到譴責。當年董建華任下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基於相當不充分的理由決定不檢控胡仙,令人懷疑當中涉及「政治交易」,就曾受到各界極大的批評,甚至國際對香港法治的評級也因而下調。我在2005 年有關香港法治的研究,也證明了法律界對香港法治的評分,亦因這事件而受到影響。若不檢控的決定有可能受批評,那麼,律政司司長主動提出檢控的決定,在極端情況下若證明是有明顯不公平,也同樣可受譴責的。
再者,在民事法律上亦有惡意檢控(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法律責任,若提出檢控者被證明提出檢控時是沒有合理理據及是惡意的,提出檢控者就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從這就可看到,即使律政司司長行使司法角色下的權力,也不是不容批評的。
更重要是,當律政司司長非常罕見地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時,他是在行使政治角色下的權力更多於司法角色下的權力。
律政司司長在行使政治角色下的權力時,他和其他政府官員的分別就不大了。所有政府官員在行使法律下的權力時,若是超出了法律授權的範圍、缺乏法律或事實的基礎、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濫用了酌情權、做了非常不合理的決定、或違反了程序公義的規定,相關決定不單可被法院撤銷,也可受公眾譴責的。
因此,當律政司司長明顯地因政治的考慮濫用了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權力,那對此提出批評或提出要他撤回申請的政治訴求,就完全合理了,甚至是必須的。這就好像當其他政府官員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時一樣,若律政司司長濫用司法程序,公民完全有權用政治行動向他表示反對。律政司司長不能躲在司法面具後面來迴避他的政治責任。
以新加坡為鑑
不少人混淆了律政司司長這兩方面的角色, 以為要求律政司司長撤回司法覆核申請就是干預司法程序,有違法治,但事實是律政司司長濫用了法律賦予的權力,加入了不當的政治考慮,濫用司法程序去達到不當的政治目的,要求他或政治權力更高者糾正這錯誤,才是真正捍衞法治的行動。
在離香港不太遠的地方──新加坡,她的政府就是極之擅長濫用司法程序去打壓異己的了。香港一直都是以我們的法治自豪,但現在香港政府竟淪落至用同一手段去欺壓由人民選出來的代議士,珍惜法治的港人又怎能不握腕痛惜呢?我們絕不能因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機關,就對政府、律政司司長及所有助紂為虐的人正做着的這些損害香港法治的行為掉以輕心。我們必須堅定地站出來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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