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
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初英國有一件法庭案例,其中牽涉到的是一對經合法結婚的夫婦。提出訴訟者是男方。他申請法官宣判這婚姻由一開始就是無效,等同從沒有發生過,原因是「女方」歸根結柢不是女人,實屬男性。這位「女士」出生時官方紀錄說她是男性,但自小有「跨性別」的傾向,長大了再憑醫學手段從男性轉換為女性,也就是,曾經「變性」,之後「嫁」了給男方。處理這宗案件的法官訂下了四種分辨男女性別的社會標準。一是基於身體中遺傳物質構成的染色體;二是生殖腺體的存在,包括睾丸卵巢;三是性器官,那不單單指外陰的狀況,也涵括內裏的生理構造;四是純粹緣自心理因素。最終他認為案中的「女方」屬上述第四種,未能擺脫原來的男性。基於「締結婚姻雙方必須是一男一女」這個基本原則,法官宣判這對伴侶在法律上從來就不曾結過婚。
案中男方為什麼要採用這個方法去拆除婚姻的枷鎖?因為當其時西方來自《聖經》的道德底線是「經上帝撮合的, 不容許人將其分離」(What God has joined together let no man put asunder),法律管得很嚴,想申請離婚十分困難。其後法律大幅度修改,結婚像是締結契約,只須雙方同意,不合即可分。在香港,沿用的是英國法律,在六十年代每年離婚案件只有一百多宗,今天數以萬計。
2002年,英國已經加入歐盟,法律亦須看齊。有一位英國人向歐盟轄下的人權法庭申訴,說英國這個法律有違跨性別人士的權利,之後獲得勝訴。於是英國政府不得不改。由2004年開始,變性者可以申請一張「性識別證明書」(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一旦這東西到手,在法律上其性別即無可置疑。不過,話也得說回來。若想取得此證明書,也須提供相當證據,並不輕易。
然則,一個人若說曾有變性,從而得到一張性識別證明書,必須有一個「性別更改」的前提,換言之,出生時的性別不一樣。由一個「天生」的性別轉成另一個「人為」的性別,這種操作不免可以視為「違反自然」。有不少人因而堅持:男人就是男人,女人就是女人,無論如何,這個客觀事實是改變不了的。
去年英國有一位女士,她在自己的「推特」(Twitter)網頁上就這樣說了:「男人不是女人。」在她發表了這觀點之後,老闆即時將她解僱。她於是向勞工法庭投訴,最終卻竟然敗訴了。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不是有「言論自由」權利的嗎?
明天續談。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草本對症 尋醫不問藥》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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