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20年4月30日

梁繼昌 專業議政

兩辦不應介入立法會事務

本年4月13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下稱港澳辦)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就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內會)主席選舉至今未能選出主席的事宜,點名批評主持主席選舉的郭榮鏗議員。事件隨即引來社會各界爭議,質疑兩辦的發聲是干預香港事務,有牴觸《基本法》之嫌。

憲法及基本法下的自治範圍

當年中英雙方談判,就香港的前途問題達成協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於1990年4月4日通過決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訂立《基本法》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基本法》第二條清楚列明,全國人大授權香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同時,《基本法》第十三及十四條亦規定,香港的外交及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縱使根據《基本法》第十七及十八條,中央政府可以在一些非常特定或緊急的情況,介入香港的立法事宜,包括引入及廢除法律,但這些情況都與近日的爭論無關。

就兩辦近日的高調施壓,特區政府解釋兩辦並非干預立法會事務,而是行使「監督權」,自然令人質疑其法律的依據。

事實上,內會主席選舉一事,明顯屬立法會內部事務。《基本法》第十七條開宗明義列明,香港享有立法權;《基本法》第七十五及七十七條賦權立法會自行制定《議事規則》及保障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這三項條文,確定立法會的立法權,以及自行運作、不受干預的獨立性,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基礎之一。兩辦不應就內會主席選舉一事施壓,否則對立法會的憲政地位造成嚴重傷害。

然而,我們也不能迴避一個政治現實,就是行政長官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須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八條第八款列明,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事務發出的指令。我認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政府的首長,他必須要在中央政府的要求、香港人的期望及權利之間作出平衡,方可有效實施「一國兩制」。

《基本法》根據中國憲法定立,在中國全國法律中,有其獨特的法律地位。於香港來說,更是憲制性的法律,規定社會制度、三權分立、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的行事方式,包括向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施加的義務、責任、限制,以及明確地保障多項公民權利。

因此,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都不應從探索「剩餘權力」的角度來詮釋《基本法》,以為只要是《基本法》沒有禁止的事情,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都可以做,或創造一些《基本法》內未有賦予的權力。這種詮釋的方式十分危險,不但削弱《基本法》建立的社會制度,以及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亦令國際社會及香港市民對《基本法》失去信心,破壞鄧小平先生的「一國兩制」願景,以及對香港的承諾。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專業議政召集人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