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
公社兩黨的5名議員辭職後,產生了一個有關《議事規則》解釋的問題,我要馬上作出裁決。
《議事規則》第17(1)條規定,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這裏說的「全體議員」,是指法律規定的立法會應有的全體議員,即60人,還是指某個時間在任的全體議員,即在5名議員辭職後至補選產生的議員就任前是 55人?
《議事規則》第17(1)條是根據《基本法》第75條訂立的。除了第75條之外,《基本法》還有多項其他條文提及立法會「全體議員」。在徵詢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後,我同意我要處理的是決定有議席懸空時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是多少,但不宜對《基本法》條文裏「全體議員」的含義作解釋。
在5人辭職後的第一次立法會會議,我宣布我裁定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為30,但不對「全體議員」作解釋;我指出,如果我解釋「全體議員」的意義,這解釋被用於《基本法》的其他條文時,可能產生不能預見的影響。
反正不論「全體議員」應當理解為60或少於60,30肯定是「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因而不會與《基本法》第75條的規定相牴觸。
我知道這立論其實是經不起嚴格的邏輯考驗的:未有釐清「全體議員」的定義之前,不可能決定「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是什麼意思。然而,沒有人反對我的裁決,因為那是政治上最可接受的處理辦法;邏輯對政治有時並不重要。
事實上,「全體議員」的解釋可能產生重要的政治後果。政府正準備提出政改方案交立法會通過;按《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政改方案須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支持,方可通過。假如方案在立法會表決時依然有5個議席懸空,那麼怎樣計算「全體議員」人數,便可能成為方案能否通過的關鍵。
如果以60為「全體議員」人數,三分之二就是40人;該屆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連我在內有37人,即除非獲得部分非建制派議員支持,政改方案不可能通過。可是,如果以55為基數,37便剛剛超過三分之二;即是說只要我也投票,單靠建制派便可保證方案通過了。有一陣子,這似乎是一個我要考慮的現實問題:我要準備辭去立法會主席的職位,以投下關鍵一票。
不過,這問題很快便消失了。政府在4月中公布政改方案時,特別釐清了「全體議員」的定義。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聲明,政府經仔細研究後,確定「全體議員」的解釋為全部認可議員,即60人,不受任何出缺的影響。
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作補充解釋,提出了很有說服力的理據:《基本法》第67條容許非中國籍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但規定「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全體議員的計算基數要減去懸空的議席,則每當議席出現空缺,上述的比例便可能變更,違反了第67條的規定。這並不合理,故「全體議員」應解釋為全體認可議員。
即是說,不論議席有否出缺,政改方案最少要有40名議員支持方可通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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