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4日
在市場經濟中營商,商人需要的不只是有關訂定契約的法規以確保契約具法律效力,雙方都得遵守契約的條款;有獨立公正的法庭去處理涉及契約及其他商業紛爭,還是不足。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自由競爭,這是指政府不干預市場的自由運動,市場中誰與誰訂定契約、訂定什麼契約,大體都是由市場的商人、企業、消費者自行決定。
弔詭地,完全不受規管的自由競爭卻有可能反過來損害市場經濟和自由競爭本身。基於市場的各方,因所擁有的經濟資源有多有少,各自的議價能力並不是對等的,甚至極度不對等,令競爭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不是真正的自由。一些企業因擁有某行業的壟斷地位,單方面可決定契約內容,包括價格、標準和服務條件等。除非選擇不與此壟斷企業訂定任何契約,其他人實是沒有選擇,無論條款對自己多不利,也只能接受,被迫與壟斷企業訂定契約,不然損失可能更大。
因此要確保自由競爭,商人還需要法律能保障公平競爭。這是指法律盡可能使市場各方的議價能力,不至於太過不對等。議價能力處弱勢的一方如小企業和普羅消費者,不會因不對等的議價能力,令他們在市場中的契約自由被大幅削減,或基本權益仍可受到充分保障(如過度的豁免或限制貿易的條款是不合法的)。唯有有了公平競爭,市場才能有真正的自由競爭。
公平競爭也不能只靠「法律與秩序」和「法律與司法獨立」這些法治的層次就能保障得到,因單純的秩序不能保證當權者會訂立可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
結果是,那些高議價能力的企業在缺乏有效規管下,可以繼續利用其不對等的議價能力去壓制其他商人和消費者來謀取暴利。缺乏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即使有獨立的法庭,就算有心也是無能為力,因法庭無法可依去保護市場中議價能力處弱勢的小企業和普羅消費者。
沒有高層次的法治如「法律與限權」和「法律與公義」,政權就不受法律制約,公民的權利包括商人的權利也不會受到充分保護。能有的,就只有赤裸裸的自由競爭而沒有公平競爭,令市場變成了弱肉強食的叢林。
官商勾結的不同形態
一、一些產品基於其特性,如水、電等大眾都需要的公共產品,因須投入大量資本才能建立整條生產線,致先行者很容易把後來者排斥出市場,使壟斷企業在這些行業自然地出現。若這些壟斷企業與政權勾結,使政府不去規管,它們就可以不斷壯大,令自由競爭實質不存在。
二、壟斷企業出現也可以是由政權在背後推動,透過提供政策及行政優惠(如稅務、信貸)或保護(如設定配額),在某一行業內成功壓制其他競爭者,把某一企業在那行業內扶植成為壟斷企業,權貴之後再與壟斷企業分享所得利益。
三、政權亦可運用公共資源把一些壟斷企業國有化,或成立由權貴一直操控或與政權關係密切的企業去接收這些壟斷業務,那麼由壟斷而得的利益就由私人企業完全轉到權貴的私人口袋裏。
四、行業內的領先企業,亦可以在權貴統籌下,成了寡頭壟斷,由這些企業一起與權貴分攤利益。
五、同樣,也毋須達到壟斷的地步,政權與行業內的龍頭企業勾結,也足以使公平競爭難以實現。
六、就算不涉及壟斷,政權亦可選擇性地向一些企業提供優惠或特別保護,權貴已能從中得益。
七、即使政權做了一些門面功夫,制定一些保障公平競爭的法律,但在執行上仍是官商勾結,或經濟結構已是徹底傾斜了,那麼這些法律的實質作用也不會大。
總而言之,沒有權力制約及權利保障的法治,在官商勾結下,不論由官主導商或是由商主導官,都不能保障大部分商人及普羅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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