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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0日

戴耀廷 法治人

當法律成為宗教

法律與宗教的關係可以是多重的,或是法律影響宗教的發展,或是宗教影響法律的發展;但還有一重關係,就是法律成為宗教,而這情況好像在香港出現了。

在人類歷史,不少社會過去甚至現在還是「政教合一」,而「政教合一」的政權絕大部分也是專制政權。在「政教合一」下,某宗教受政權所尊崇,政權利用強制的公權力和公共資源,確保所有在受此政權管轄的人都歸依此宗教,並不能叛教。人們沒有自由選擇是否信教,即使是宗教信徒,也不能質疑宗教權威對宗教聖典的演繹,只能照單全收。

法院變宗教聖所

宗教利用政權的保護而在社會享有崇高地位及各種特權,政權則利用宗教去合理化其專制統治。這樣的「政教合一」社會,壓制人類的多元本質,結果是人民連基本自由和權利都會遭剝奪。

在傳統的宗教以外,當法律成為宗教,法律在另類的「政教合一」下, 也可能發揮同樣作用。法律成為宗教,是指法律雖是由人制定,但法律如宗教中的聖典般,不論其內容是什麼、怎樣制定、由誰制定,都會有一些人視為絕對權威,不容質疑。有權制定法律的人或機構就被視為這宗教的「神」,因「祂」決定法律的內容,也就是人們要遵守的規則;也如宗教有聖所、神職人員和信眾一樣,法律的聖所就是法院,神職人員就是法官,信眾領袖就是一些律師,一般信眾就是一些受法律規管的人。

但為何法律會成為宗教呢?在多元社會,傳統宗教地位下降,社會缺乏一套所有人都認同的價值觀;但經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反能超越其他價值系統,獲大部分人接納成為判定對錯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標準,令法律因而帶有宗教的性質。更由於法律就是政權用以管治的重要工具之一,法律與政權的關係可能比真正的宗教更加密切。

專制政權為了更有效地施行威權統治,利用法律此「宗教」特性,如以前利用傳統的宗教般,高度推崇「依法管治」,建立起「法律宗教」。在「法律宗教」下,專制政權致力令國民不去理會制定法律的機構是否真的能代表他們,促使他們不問情由,只是盲目地高舉及相信法律,並利用看來是莊嚴的法律程序來賦予法律一種「神聖」的感覺。

由於專制政權掌控了立法權力,建立起的「法律宗教」,讓專制政權享有更強的正當性,能更有效率地操控整個社會。這種把法律視為宗教的情況,有些人覺得沒有問題,甚至如其他的宗教信徒一樣努力「傳教」,希望更多人信納這「法律宗教」,但「法律宗教」卻潛藏着極大問題。「法律宗教」必然與法治有衝突,因法治不是要人盲目遵守法律,而是期望人們能批判地看待法律,不然擁有法律權力的人將難以受制約,而法律也可很容易被利用來壓制社會內屬少數的人,而不是用來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法律精英忽換角色

現在中共及特區政府在香港推廣的法律觀,其實就是想把法律變成宗教,要人絕對服從法律。有了《基本法》的解釋權、立法會的大多數控制權在手,掌權者要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那麼高舉法律,其實就是高舉以法律施行統治的威權政府。若人們不願或不敢質疑法律本身是否合乎公義,而只是盲從,那對法治帶來的傷害會是極之深遠的。

香港一些法律精英本應能看到若法律在香港成為宗教所帶來的禍害,但不知為何,他們竟突然放棄批判及監察公權力的角色,要港人絕對信任法庭的裁決,不要質疑法官的公正,也對「公民抗命」設定過於嚴格的條件。他們可能在不自知中,把法律看成宗教,不當地把法院推崇為聖所,過度高舉法官為不容信眾懷疑的神職人員,儼然變成「法律宗教」的祭師和信眾領袖,不再是法治的捍衞者。

在香港這樣的多元社會,法治不需要「法律宗教」,本是守護法治的人竟反過來推崇「法律宗教」,那實是法治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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