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原先被裁定《公安條例》下的「組織」及「參與」集結兩罪罪成,之後獲上訴庭撤銷「組織」罪,但「參與」罪維持原判。被告方早前就「參與」罪提出終極上訴,但終審法院昨一致駁回上訴。判詞明言,本港和英國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存在不同之處,拒採納兩宗相關英國最高法院案例。對於被告方認為,被告被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各階段須分別進行相稱性測試,法官斥此主張違反司法管轄區內所有已知原則。特區政府歡迎終院判決,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及遊行權利,但行使時須合法,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
政府歡迎 重申遊行須合法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8日的銅鑼灣維園集會。當日集會人數眾多,示威者曾佔據港島區多條道路,最終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以及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被裁定「組織」及「參與」集結罪成。7名被告早前就原審裁決提出上訴,獲上訴庭撤銷「組織」集結罪,但「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分別判囚5個月至1年,何俊仁、吳靄儀和李柱銘則緩刑2年。
7人及律政司各就其敗訴之處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最終在今年2月拒絕讓律政司上訴,同時允許被告方就着本港法院應否跟從相關英國最高法院案例「Ziegler」和「Abortion Services」,以及「執行相稱性」原則的應用作終極上訴。終院昨天頒下判詞,一致駁回7人就「參與」集結罪的上訴。
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撰寫的判詞指出,「Ziegler」和「Abortion Services」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無關本港法制的元素;又提到就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而言,本港和英國存在不同之處。在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並廢除;在英國,被宣告不符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並繼續執行。法官認為,香港和英國評估相稱性議題時或有不同考慮,裁定本港法院不應跟從上述兩宗英國案例。
被告方要求相稱性測試不合理
至於「執行相稱性」原則的應用,被告方質疑本案原審法官無就定罪作相稱性測試,並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各階段須分別進行相稱性測試。就被告方的觀點,法官指被告被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階段並非獨立。法官另分析,拘捕行動本身可受挑戰,質疑在拘捕過程加插相稱性測試並無幫助;又稱若一項檢控行動因缺乏證據等理由而被視作不應提出,有關案件可在審訊過程中被撤銷。
對於定罪及判刑過程,法官表示,若法院適當運用法律把被告定罪,「很難看出」有關定罪須進一步受制於相稱性測試;並指法庭量刑時會考慮被告及相關罪行的特徵,且若原審法官判刑過重,被告可提出上訴。法官認為,在被告被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階段分別作相稱性測試「無幫助亦不合理」,駁回終極上訴。
此外,有份參與是次聆訊的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霍兆剛,以及來自英國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均贊同上述判決【見另稿】。終院最終一致裁定7人就「參與」集結罪上訴失敗,維持7人定罪。裁決結果出爐後,吳靄儀於庭外表示「多謝各位」,指裁決非常重要,暫未詳細研究判詞,目前不宜評論。
李柱銘及吳靄儀是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公會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會員若被定罪,須盡快滙報。公會將獨立審視個案的案情和證據,按既定程序作適當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