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
在學術界,監管經濟學是大題目。在本地專欄,我卻以為強驗是個小眾題目。先後寫了〈監管經濟學的缺環:從強制驗窗說起〉和〈從年年驗身到月月驗𨋢〉兩篇文章,讀者反應出奇地熱烈。從驗窗到驗𨋢,兩篇文章試圖指出特區政府監管政策欠缺一致性。相比強制驗樓或驗窗,劃一驗𨋢更有違風險為本原則。
監管條例與監管執行之間的距離,是監管經濟學需要解釋的。問題是,單單以風險為本便符合經濟邏輯嗎?實際上,保障安全以外,成本效益也重要。
監管不能單以風險為本
關於政策研究,經濟學界的共識是監管須以風險為本,也要符合成本效益。原來,1981年美國總統列根上任時落了一道行政命令:Regulatory action shall not be undertaken unless the potential benefits to society from the regulation outweigh the potential costs to society.
自此,美國政府規定所有監管機構(個別獨立代理除外)在推行任何新政前,都必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Cost-and-Benefit Analysis)。風險為本在某些條件下可以符合成本效益,但成本效益最高的政策卻不一定以風險為本。
監管執行的成本,往往導致監管不能單以風險為本,皆因相同風險可以有不同成本。申訴專員公署近年進行有關「強制驗窗計劃」和「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監管機制」的主動調查,正好反映監管要符合成本效益的重要。
儘管驗窗計劃以風險為本,樓齡10年以下及不高於3層的樓宇,屬低風險而獲豁免強驗。然而,調查發現對違規情況的監管,卻有延誤等6項屋宇署執行上不足之處,其實都跟監管的執行成本有關。
強制驗𨋢的違規情況就更嚴重。不管𨋢齡、不理使用頻率,更沒有豁免不超過3層高住宅樓宇,法例一刀切規定全港升降機進行每月一次強制保養。申訴專員公署卻發現,機電署有6項不足之處,包括:(一)巡查機制成效存疑;(二)有需要提升對升降機及自動梯檢驗工作的監管;(三)需加強對涉嫌違紀個案採取跟進行動;(四)對工程人員「超額保養」的監管不足;(五)升降機及自動梯事故的資訊發放不足;(六)優化舊式升降機及自動梯的成效不理想。
「超額保養」應加強監管
簡言之,就是人手時間等有限資源與工作的優次出現錯配。
以上每項不足之處,補足都涉及相當的執行成本。就以「超額保養」為例,申訴專員指出,為確保工人有足夠時間進行保養工作,如果註冊工程人員一天內處理超過6部升降機及扶手電梯,就屬於「超額保養」,建議機電署要求承辦商事先提交工程人員的保養工作編排,以加強監管「超額保養」情況。
出現「超額保養」的原因有很多,相信當中包括人手緊張。事實上,工程界一直面對人手不足問題,市場上工程及技術人員人手一直不足以應付所有樓宇月月驗𨋢所需,這既是風險問題,更是成本效益問題。欠缺成本效益,如何可持續發展?
面對人手不足須善用資源
符合成本效益的強制驗𨋢,需要適當運用資源達致最大監管效益的升降機保養制度。正如報告引述,新安裝或完成主要更改工程的升降機及自動梯被核實符合要求後,可確定其風險較低。同一成本的保養檢查,新式𨋢齡短、使用頻率低(如安裝在私人獨立屋)的升降機所帶來的效益,遠不及舊式𨋢齡長、使用頻率高的升降機(如安裝在商業大廈或大型屋苑)。因此,要強制驗𨋢的執行符合成本效益,其監管法例本身便需要按成本效益修訂。
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經濟研究中心成員、Orientis首席經濟師
(編者按:徐家健教授最新著作《經濟學說藝術投資》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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