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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7日

麥寶龍 解牛集

執行稅務新猷須審慎

稅務新方向高峰會已於10月23日舉行。香港特區政府表示,希望透過峰會的討論,「廣納各界意見,以制訂具前瞻性的稅務政策和措施,進一步促進香港經濟發展。」香港的稅務改革對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相當重要,筆者當日也有機會出席峰會,現就會中提及的重點議題作出分析,供各方參考。

今次峰會討論聚焦於香港經濟和策略性的發展,關於民生事務的着墨幾乎是一片空白,筆者認為這並不是一個對與錯的問題。再看財政司司長在峰會上的講話,他提到展望未來,「香港在醫療、交通基建、土地、房屋、教育、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等多方面的開支,必然是有加無減,加上人口快速老齡化,又須投資基建以應付氣候變化,要用錢的地方其實還有很多。」面對開支有加無減的趨勢,在政府收入機制方面,亦即如何確保政策開支的持續性,則未見有所討論。若政策開支的持續性得不到收入機制與時俱進的優化和支持,始終令人難以安心。

從稅務專業角度看,政府迄今仍無意對稅制改革作出大幅度改動。陳茂波司長透露,「牽涉整個稅務結構的調整甚至深度改革,目前來說,這不是我們的優先工作」,由此可見,本港稅制改革的方向,在可見未來都不會有大改動。

簡單範疇宜具彈性

在峰會上,低稅率和簡單稅制無疑是討論焦點,是香港一直以來賴以成功的制度之一,與會者普遍認為最好不要作出改動。筆者不反對此說法,但簡單的範圍定義是不是一定牢不可變?隨着國際形勢的變化,如今國與國之間的「減稅戰」已相當明顯。

無可否認,低稅率有其國際競爭優勢,然而,從投資者的角度看,到當地投資,不一定僅以稅率高低作為唯一的考量因素。目前的營商模式,隨着電子科技的發展已出現了巨大改變。因此,筆者認為,香港在稅制上,需要對新的內外形勢變化,作出制度上基本性的應對,與時並進,而不能再一成不變。

正如上文指出,政府在稅務工作上的優先性,並不在於結構性甚至深度的改革,而在於下文所集中討論並且政府如今大力推薦的「兩級利得稅制」,以及企業在科研開支上,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作「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措施。

兩級制出現受損者

在建議的利得稅兩級制中,企業首200萬元利潤的利得稅率降至8.25%,即企業利得稅稅率16.5%的一半。筆者留意到,政府透過行政措施,早於2008/09課稅年度至今,為薪俸稅和個人入息稅納稅人提供稅款寬減,即所謂「退稅」。而為企業利得稅的退稅措施亦始於2011/12,當年的寬減稅款的百分比為75%,每宗個案寬減上限為12000元。自2014/15起,每宗個案寬減上限提高至2萬元,寬減稅款的百分比則不變。這舉措行之多年,雖然這不是稅例,但以行政手段執行,變相已為中小企業提供稅務寬減。

據財政司司長透露,政府在研究「兩級制利得稅」時留意到,「每年利潤少於50萬元的公司更有59000家,即佔了要交稅的公司近六成。」筆者據此推算,那些利潤少於50萬元的企業,如有退稅,實際稅負率(Effective Tax Rate)約為12.5%,雖則沒有8.25%那麼低,但已較利得稅稅率16.5%為低。

實行「兩級制利得稅」後,政府會否「撤回」退稅措施?一旦沒有「退稅」,估計有一群企業會面對因政策的改變,不但不能同樣地享有稅率減半的優惠,其實際稅負率有不跌反升的不公情況。以一家利潤為20萬元的公司為例,在享有稅款寬減下,稅負僅為13000元,即實際稅負率為6.50%!如果取消了「退稅」,則公司的利得稅率為8.25%,明顯較以往為高。

避免企業進行套戥

筆者觀察到,香港中小企業的老闆收取的每月工資並不高,因為個人薪俸稅率並不低,標準稅率為15%,最高的邊際稅率為17%,然而公司的派息,即股息收入不用繳稅。從一些中小企公司的年報可見,企業東主的薪金不高,但在結算年度所收取的股息收入,為數卻很可觀。

在這種情況下,引入了「兩級制利得稅」,理論上,企業東主可以把薪金收入再降,以減少繳納個人薪俸稅,與此同時,增加公司的利潤而不超過200萬元,享受8.25%的稅率優惠,亦即在稅率差之間進行套戥。

換言之,即使按個人薪俸稅率為15%計算,企業首200萬元利潤的利得稅率為8.25%,在稅率差之間進行套戥,具體的操作調降個人薪金收入,增加公司利潤並以200萬元為限,繼而增加派息,以最大化個人收益。理論上完全有此可能,故不排除政策的施行,會令政府因稅改而減少的收入進一步遞減。

加計扣除需實施細則

再看企業投資科研開支的「加計扣除」,亦即科研費用首200萬元的合資格研發開支可獲300%扣稅,餘額則獲200%扣稅。從可見資料看,究竟科研具體包含哪些範圍目前還不清楚。很顯然,當科研開支的「加計扣除」政策落實時需要十分謹慎。

如今政府盼「兩級制利得稅」和科研投資「加計扣除」能在2018至2019財政年度實行。撇開政策立法能否在立法會很快順利通過不談,除非政策落實的前期工作已做得十分充分,否則,新的財政年度距今不足5個月,如何思慮周密地訂下政策的各項執行細節,是很大的挑戰。

很顯然,引入投資科研開支的「加計扣除」,必須對科研的範疇作出明確說明。在新政策下,若然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周詳的安排,企業可以把一些開支重新編排(re-classification),形成政策執行漏洞。

參考英國以至中國的例子,在對科研投資作出稅務優惠都有共通點,亦即在相關稅收法律中,附上對應的政策執行文件,如英國商業、創新及技能部發出的「BIS Guidelines」和中國財政部聯同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於2015所發的「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通知」,詳細列出得到稅務優惠的條件,譬如,這些科研開支須用來開發新領域或優化現今的生產技術,才能納入屬於得到稅務優惠的範疇。筆者擔心,如果新政策對「科研」的範疇沒有作出具體而清晰的說明,法例上便會出現灰色地帶的紕漏,對企業東主形成犯事的「誘因」。

其他稅改新建議思維

值得一提的是,在峰會上,有與會者有一些稅務新想法,提出把公司的經營虧損容許帶回剛過去的年度,或選擇把這虧損變為現金,其背後的理念是,一些中小企業或初創企業,它們經營最大的共同困難,經營規模較小、市場競爭大和現金流不足。

按目前香港稅例,公司的虧損只能帶到未來的年份,而不能逆向帶回過去。技術上,容許企業把稅務虧損帶回過去的國家,在其稅法中必列明此舉只能應用在「營運性」虧損,「投資或資本」性則不能。這政策措施正切合香港稅法,只按營運收益徵稅而投資和資本性收益則不徵稅的制度安排。筆者認為,政府可積極地考慮這些與會者意見。

總括來說,引入「兩級利得稅制」和科研開支「加計扣除」,可能會出現一些有違政策本意的問題。尤其在科研開支「加計扣除」上,政府必須對獲得稅務寬免的科研範疇作出清晰的釐定和有效的監管。

中國內地透過「實施細則」和「通知」文件來指導政策落實,指引周詳,嚴謹的程度甚至包括申報的科研項目得到審批、從事科研人員的學歷和經驗須具一定資格等、科研的開支有沒有產生成果,如有,則「加計扣除」的幅度可大一些,沒有,則幅度小一些。這些執行和監管細節值得我們借鑑和參考,同時避免令特區政府修訂稅務政策的善意白白浪費掉。

作者為香港科大商學院會計學系高級講師,本文由科大商學院傳訊部筆錄,麥寶龍博士口述及整理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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