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
新一屆政府將於下月公布《施政報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透露,報告內將會交代對本港房屋政策的看法和具體措施。事實上,香港目前確實存在不少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除了備受關注的房屋問題,也要應對本港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稅基狹窄,政府的財政歲入高度依賴直接稅收,令收入結構容易出現結構性赤字風險。相信不少市民均期望政府在即將公布的《施政報告》中,為這些問題提出對應並到位的解決方案。
就稅收政策而言,筆者曾在本欄發表的文章建議政府可考慮引入資本增值稅,對物業增值徵收稅項。引入物業增值稅的目的並不在於藉此遏抑樓價,因為本港樓價飆升不停並非由單一因素造成,而是受到多項因素影響,包括住屋供求、貨幣供應以至利率等。
很大程度上說,引入物業增值稅可望有助樓價形成相對穩定地發展的市場環境。筆者傾向相信,應讓買家有一個正確估算成本的購買方程式,達致一個正確的決策,亦即買入物業時,清楚知道整體的交易成本,包括物業的增值收益,需要繳付增值稅。
看深一層,貧富差距可以是產生自財富不均或收入不均所致。究竟是因財富不均?還是因收入不均?或兩者皆是?在香港的情況,似乎是財富不均造成的貧富懸殊更切合現實。不僅香港,在美國等發達經濟體,當個人擁有了收入產生的資產,如股票、債券和房地產等財富工具,一旦擁有,他就不一定需要有固定收入,都能獲得更多的財富,因為其收益可來自股息和資本增值。
按現在香港稅務條例,在缺乏資本增值稅下,業主賣出物業的收益毋須繳付稅款,但個人就工作勞務的收入須繳納薪俸稅。雖然筆者明白資產擁有者須承擔投資風險,亦擔當着為社會創富的重要角色,與單靠收入的在職者比較,是不能作類比的。但當後者須按其應稅收入的15%(即現今的標準稅率)繳交薪俸稅,而前者的所得被視為資本性收入,毋須納稅。這明顯是政策上的不公,亦是擴大貧富差距的助燃劑。
因時制宜彈性實施
記得美國聯邦儲備局前主席格林斯平曾於1997年在國會聽證會上作供,他清楚反對引入資本增值稅。理由是一旦引入該稅項,便會窒礙投資者把手上的投資,改換到另外一個更高收益期望的投資,亦即他對投資「換馬」有猶豫,這樣便壓抑了交易行為,最終損害到整體經濟增長的速度。格林斯平主張最適合的資本增值稅稅率為零。
筆者並不否定格老對此政策效果的憂慮,但公共政策往往不是非黑即白那麼機械化,需要因應具體情況,經過理性的政策討論,因時而制宜。在香港的情況,因完全沒有資本增值稅,業主可以把資本增值的所有收益盡收囊中。不少學者和評論都認為,現時樓價高企不下,主因是熱錢流入和社會上有多餘的資本,在極低息的情況下,令到資產市場出現過熱。樓價飆升不停,雖然沒有資本增值稅不是主要推手,但相信也是樓價升完再升的原因之一。
香港若實施物業增值稅,日後買家便清晰知道,把物業單位賣出須繳付增值稅。這樣一來,買入樓宇的成本和收益預期,業主便有一個清晰的估算,此舉有助對該物業進行理性的投資「定價」,減少對未來利潤實現的過度憧憬和亢奮。
事實上,政府可以制定政策彈性以配合實施。例如,考慮資產的使用性質,是自住或投資;另一些政策變量的考量,如物業持有的時間等。若投資者購買物業單位後很短時間便脫手,可徵收較高的增值稅率;時間較長,則徵收較低的增值稅率。甚至因工作調遷或工作關係而被迫把物業出售,亦可酌情豁免。
在這個討論基礎上,究竟目前是否引入物業增值稅的適當時機?筆者之前也提過,引入的時機嚴格來說已錯過了,因為樓價的失衡,價格不斷飆升的情況起碼出現了幾年。可以說,政府其實早該當機立斷引入物業增值稅,並據此作為調控物業市場的手段。不過,始終「遲勝於無」,透過引入物業增值稅,令物業市場有一個更合理的定價。
由於本港稅基狹窄,政府十分依賴直接稅收,因而筆者擔心香港有再出現結構性財政赤字的風險。翻查最近5年的財政年度報告,香港政府的收入來源主要來自經營收入中的直接稅(即所得稅),其次是從賣地取得的收入,雖屬非經營收入,但收入僅次於所得稅。若按年扣除了賣地收入,政府的財政盈餘其實並不多,有些年度甚至沒有盈餘。
事實上,當政府稅收高度依賴直接稅,無可否認會很容易出現結構性財政赤字。因此,開徵新稅種、拓寬稅基是合理的期望,我們除了應該檢視政府經營賬目和非經營賬目外,還可以從政府稅收對GDP的比例,評估政府需要拓寬稅基的政策合理性。根據美國智庫組織The Heritage Foundation發表最近期的數據顯示,香港政府稅收對GDP的比例為14.4%,實屬處於較低的水平。對比就人均收入處於同級別(即5萬至6萬美元)的地區或國家,如美國為26%、愛爾蘭為29.9%、瑞士為27.1%。
回頭再看本港貧富懸殊的問題,這是政府需要正視的。如今致富與工作是否努力不再相關,反而在於擁有資產的多寡,財富收入不均,令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理性地分析,貧富有差距也是尋常,因為不可能人人平等獲益,而且因有差距,反而激勵處於下方者努力向上,差距變成為改善自身不利境況的良性推動力。問題在於貧富出現過度的差距,極端化的結果,是貧者失去改善自身的動力和激勵,逐漸對社會以至政府失去信心,衍生社會秩序出現不穩的風險。
因此,紓解貧富懸殊,除了向高增值的資產徵稅外,還可以考慮提高高收入者的所得稅邊際稅率,採用「能力愈大,責任愈大」的原則。雖然有評論認為,向高收入者徵收更高的稅款,會壓抑這群人的工作積極性。然而考慮到當提高了邊際稅率,雖則或損害一些高收入者的工作意欲,使其個人收入減少。但是,這些收入減少的部分(打趣說是每月5萬元),對高收入者(如月薪超過25萬元)來說,顯然沒有影響到他們固有的高生活質素水平,反而從公司的角度看,若減少向高薪者支付更多,可以把所持的資源(節省了的5萬元),轉向關顧低收入的員工,有助減慢貧富差距擴大的速度。
提升高收入者所得稅
讀者可能會認為筆者此類想法太天真,每月省了付給高收入者的薪金,不等於會轉付給低收入的員工。首先,這是理念層面的論述能誘發討論。再者,若該省下的資源回流給高收入者,政府便可透過高邊際稅率增加稅收,加強資源再調配的能力。
總括來說,通過財政政策,即提高高收入者的所得稅累進稅率,把資源重新分配,可減少收入不均造成的不公;與此同時,引入物業增值稅,向資產富有者徵收增值稅,減少資產造成的財富不均的情況稍得改善,兩者雙線進行,冀香港社會未來有一個更健康的發展願景。
(本文由科大商學院傳訊部筆錄,麥寶龍博士口述及整理定稿)
作者為香港科大商學院會計學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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