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
1967年墮胎法通過的時候,並沒有無創性產前檢查,殘障的胎兒存活率低、壽命短。現在從孕婦身上抽血便能做出胎兒的全基因組測序(whole genome sequencing),能夠診斷將來患某種疾病的機會。但高等法院認為不能介入倫理爭議,否決了Heidi Crowter和Máire Lea-Wilson的訴訟,說墮胎法沒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二條「生命權」(Right to life)或第三條「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Freedom from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因為歐盟沒有先例指出胎兒享有這些權利。另外也沒有違反第八條「個人及家庭的私隱權要得到尊重」(Right to respect for private life),因為沒有人強迫孕婦墮胎,因此第14條「禁止歧視」(Freedom from discrimination)自然不成立,最終去年判原告敗訴。
Heidi等人於上星期二獲批准上訴,但他們也承認勝訴的機會渺茫。我想,他們的策略不只是要法庭除去墮胎法的其中一個section 1(1)(d),而是促使國會訂立與時並進的新法例;牛津大學幾位法律教授亦並非把Heidi Crowter case用作學術辯論,其實是一個人權運動。所以講座第二天的討論,竟包括基督徒應怎樣看殘疾。
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歷史學教授Sarah Williams的見證,說她為第三胎做產前檢查時,驗出胎兒的骨骼發育異常(Thanatophoric dysplasia),很大機會在妊娠期間或出生後不久死亡。她說:「我沒有預計到產前檢查會是人生中最大的噩夢。當晚我等兩個女兒睡了覺,跟丈夫一起祈禱,主回應:『You're carrying a sick and dying child. Will you love her for me?』我們便決定繼續懷胎九個月,把她起名為Cerian,意指被愛的。她在出生時夭折,但她仍然是神給我們的禮物。」這種力量,已戰勝了任何法律條文的限制。
訂戶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