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
在一些管理比較嚴格的大廈中,駐於其管理處人員的職責,包括看守各住戶的信箱,不准許任何人隨意丟東西進去。信箱並不是垃圾桶,廢物當然不得內進。更須防避的是危險品。但縱然是一些毫無破壞性的物品,也可以屬不受歡迎甚至招人討厭之列。例如一些餐廳或地產代理為宣傳之故,會試圖拿一疊印刷品逐一往所有信箱中送。大廈管理處有權制定規則,不容許他們這樣做。
那是不是扼殺了資訊傳送的權利?原則上,只要是不觸犯法律,人人都可以表達自己,傳送資訊。廣告是天經地義的行為,甚至已發展為專業,有人更藉之而公然取利。以印刷宣傳品而言,資訊的「硬銷」其實有正統的渠道可循。任何人如果想這樣做,可以繳費經過郵局進行。當然,郵局是否同意接受這類差使,有它的一套先設條件。所以,針對一些「不請自來」的傳單,大廈管理處只是將其納入正軌,不可以說是扼殺。
最近警方去信傳媒,說擬修訂《警察通例》,修的是什麼?是《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經修改後,在警方前線執行職務人員的眼中,這個詞將會「涵蓋『持有兩類機構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一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另一是「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所謂「傳媒」,乃是「傳播媒體」的簡稱。這個媒體屬中介,有它的專職;專職在於傳播。當一件事情發生時,現場會有一些旁人,後者可以目睹過程,之後也可以傳而播之。但「路人甲」可不是「傳媒」。
上述修訂是不是干擾了新聞採訪自由?當然不是。首先,新聞採訪並不一定牽涉到警方的參與;換言之,《警察通例》在那些情況下管不到。如果情況壞到須有警察在場,他們有需要控制場面,維持秩序。原則上,只要是不觸犯法律,人人都可以出任記者。但記者不可以自我標籤,且須是專職的,而不是「路人甲」。記者將資訊「傳播」,須有其(藉之以操作的)個體,即使獨立的或所謂「自由身」的記者亦然;那個體正正就是「傳媒機構」。任何人如果想做記者,有正統的渠道可循,一是投身成為一間在GNMIS登記了「傳媒機構」的一員,或是將自己的傳媒機構登記之。當然,GNMIS是否同意,有它的一套先設條件。警方這次的修訂,只不過是將「記者」的身份納入正軌而已。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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