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
昨天談及英國一位女士對「變性」提出非議。她認為一個人出生時的生理狀況是客觀事實。儘管後來施以人為的改造,那事實依然存在,未有變更。她在自己的「推特」(Twitter)網頁上發表說:「男人不是女人。」因而被老闆解僱了。在失去職位後,她向勞工法庭投訴。理由是,2010年的《平等條例》保障一些「受保護的個人特性」(protected characteristics);而芸芸「受保護的個人特性」中,包括了「哲學信念」(philosophical beliefs)。她說,她對於「性別重新設置」(gender reassignment)不以為然的看法,乃是一種「哲學信念」。僱主這樣子把她「炒魷魚」,乃是對她抱有的那個「哲學信念」之歧視行為,有違《平等條例》。
最終,官司卻竟然打輸了。法官判說:「如果一個人成功變性,再而取得一張『性識別證明書』,他是男性還是女性,在法律上已經決定,其他人沒有權漠視。」
這個判決引起很大爭論。爭執的重點在於:應以什麼準繩來分辨性別?完全依賴一張人為的「性識別證明書」,合理嗎?為什麼一個人不能以實事求是和理性分析的方法處事?法律是否支持一個思想審查制度?在「言論自由」權利這個大前提下,應如何處理言語可以給別人帶來的傷害?只因為一個女人對「性別」這回事說出了她真實的心聲,就要逼她失業?是不是太過分了?
之後走出了一位曾任法官的法律學者。他在報章上撰文說,不要扯得太遠。法官在這件案中所釐定的,只是一個很狹窄的法理問題。根據這位學者的說法,案中原告的申訴可以基於「無理解僱」;而足以支持的論點有很多。例如,她受僱處理的,全是稅務方面的事情,與她有關性別的言論風馬牛不相及;她不是在工作過程中發表那些觀點,所以並沒有令工作成績受到影響;她的職務不涉及員工管理,所以她個人的見解不會左右同事們的工作方針;無論如何,她的僱主沒有因她的說話受到貶黜或損傷。如果她循這些理據申辯,可能官司會是贏了。可是,她陽關大路不走,卻選擇了一個狹窄的切入點。她選用那個《平等條例》下針對「哲學信念之歧視」論點,是必須由她提供充分理據的,其中之一是,她的「信念」尚須尊重他人權利。但法律已經訂下「性識別證明書」這個機制,必須恪遵;換言之,此乃變性人法定擁有的權利,不容踐踏。憑她個人之力,怎能推翻?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草本對症 尋醫不問藥》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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