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
拜讀同版專欄作者章可怡君的文章,其中述說的,大部分都是加拿大之人和事。在近多個月以來,有多篇涉及男女性別的爭拗。
先是,有一個男人穿上女子衣服,去專為婦女服務的美容師那裏,要求做脫毛手術,被拒,告到人權法庭,說是被歧視。但最終敗訴:法官判,扮女人不算是女人。另一邊廂有一位性學家。其性學論點一向被公認為包容及開放,唯一是不認同變性。她認為,人為的變性,無法使當事人成為完全的男或女。在社交網推特上,她說「男人不是女人」,惹起小眾性群體反對,戶口因而被永久刪除。及後尚有另一樁相類的事情發生。一位反對變性的學者,安排了在多倫多圖書館的演講,也因遭反對而取消。
上述事件中牽涉到的都有兩方:一方說「我是男(或女)」,另一方說「你不算是」。如果前者生而是男(或女),後者的說話最多只屬謾罵,好比說人「娘娘腔」或「男人婆」,聽者可能有反感(亦可能心中竊喜),但無傷大雅。無論如何,事情應該不致於被「擺上枱」。不過,如果聽者是「崩口人」,對自己生出來的性別有不同的認同,或一心屬意另一種「性別表達」,甚至進一步,憑醫學手段從一種性別轉換到另一種性別,所謂「變性」,反而有權「忌崩口碗」。那不是有點兒顛倒是非?再者,來來去去,牽涉到的只是「表態」,說話也好,演講也好,推特也好,只屬「言論」。然則不是有「言論自由」權利的嗎?
我們有說:matter of opinion和matter of fact,一是觀點、看法,另一是事實。事實應該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不按照事實說話,是為說謊話。說謊話有沒有罪?有沒有錯?答案是:大致上屬「不對」,但未必有錯,更未必有罪。那麼,說真話是必然沒錯,必然沒罪的了。對嗎?竟是又不盡然。
一個人算是男性還是女性?這個應屬觀點、看法的問題?還是事實的問題?上述那幾種「崩口人」,無論他/她的「性別認同」、「性別表達」、「性別變更」去到怎麼樣的程度,必然是「生一套,講/做一套」,換言之,有別於天然(生出來時)的情況。說到底,他/她的堅持,有悖於天生的事實。那麼,別的人有沒有權利持有「基於天生事實」的觀點、看法?進一步,將其觀點、看法表達出來,例如訴之說話、演講、推特?更進一步,假如有人這樣做了,他應該不應該有「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此人若真的這樣做了,聽不入耳的人有沒有權利反擊?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草本對症 尋醫不問藥》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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