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
在今天之前的兩篇中,提及「教會法」裏面的「無誤論」。以羅馬基督教(天主教)而言,那主要是指:在「信仰」或「道德準繩」方面,最高領導「教宗」發表的權威性說法不可能有錯誤。換言之,那些說話肯定是真確的,不容駁斥。
這個「無誤論」只見於「教會法」,也就是,有關一些宗教的法律;而且只適用於特殊的人和事。再者,在藉之以訂立規則之前,須符合很多前設條件。故此可以說是無可厚非。再想,宗教本身的性質,超乎「人」而去到「神」的層次,正是基於一個「信」字,信者才能得救。所以如果它要求信眾「聽他的」,乃是順理成章。然則在《教會法》之外,尚有沒有同樣性質的做法?可以不可以只憑法律,就訂立一些像教條式的武斷「事實」,「不容置疑」,更「不容置喙」?
再以童話《皇帝的新衣》作比喻,皇帝可以不可以設立一個「鑑定委員會」,勒令該委員會有法定的權力去作出分辨。憑它一句話,就能鐵定什麼人有穿衣服,什麼人沒有穿衣服。如果有人從那個委員會取得了一張「有穿衣證明書」,那麼,縱使他身無寸縷,但在法律上就不是裸體。那樣子立法,是不是過分地偏激了?現實中有可能嗎?請不要以為此屬天方夜譚,對不起,那種情況真的有。
一個人有沒有穿衣服,一眼望過去就得以知道。那是連小孩子也騙不了的。然則一個人是男是女,這問題可複雜得多。有一個笑話。有人問小孩子,你的某某同學是男孩還是女孩?他說:「唔知道,因為佢着咗衫,我睇唔到。」再待孩子們都在沐浴之時,以同樣問題問另一個年紀較小的。他答說:「我點知呀?佢都冇着衫。」到底分辨男女的方法是看他的生理構造,還是看他的衣着?小孩子不懂事,不能怪他無所適從。卻原來大人對此也混淆不清。
或者說,看一看此人的性器官,不就一目了然嗎?當然不是那麼簡單。有人生出來是不正常的,生理外表所示作不得準。其次,此君可以是對自己生出來的性別並不認同,或一心屬意另一種「性別表達」。此之謂「跨性別」(transgender)。再進一步,他/她可以憑醫學手段從一種性別轉換到另一種性別,是為「變性」(transsexual)。針對此種種,英國法律創出一個「性識別」的機制。憑所謂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性識別證明書)的東西,可以定奪一個人是男是女,活像上述「有穿衣證明書」那樣。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草本對症 尋醫不問藥》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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