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
如果說,「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相信凡是講道理的人都不會有異議。所謂「自由」,意思是憑「自」己的選擇而「由」,說句不好聽,乃是「老子喜歡怎樣做就怎樣做」。縱然是如何欠缺常理的人,都知道那是不對的。尤其是在群居的社會中,個人的喜好,不能侵擾其他人已具有之權利。
例如妻子對丈夫說:「我要離開這個家,我要搬出去。」撇開結婚時的誓言不說,那是配偶雙方均可以施行的舉措;換了是丈夫,也能這樣。但如果改說:「我不要你留在這個家中,我要你搬出去。」那卻牽涉到對方本來已經具有之權,不可同日而語。如果是小孩子向父母說:「我要離開這個家,我要搬出去。」那可會引發出更多更複雜的問題。不過,同樣地,若孩子對爸媽說:「我不要你們留在這個家中,我要你們搬出去。」不用爸媽去譴責他,一同在內居往的兄弟姐妹都馬上可以直斥其非:這個家是你的嗎?房子登記在你名下嗎?屋中的東西是你擁有的嗎?你憑什麼叫父母走?
這裏面的道理,其實是極端基本顯淺的。所以,「港獨」不屬自由之權。不要說香港是中國的屬地範圍之內,中國政府可以譴責那些宣揚「港獨」的人,「港獨」根本性地侵犯了所有香港居住者的權益,人人得以群起而攻之。須知「港獨」並非「我對你不滿,所以我要搬出去」。那叫「移民」。不喜歡香港的人,大可以「搬出去」而「移民」,不論中國政府、香港政府、香港居民,從來沒有阻止任何人移民。但「港獨」乃是排斥他人之舉,怎有可能容許?在刑法中另有專門用詞,叫「顛覆」、「煽動」。不要說真的做出來,連說也應制止,那叫防微杜漸。
家中有一個外人在房屋中作客居住。他聽到孩子要趕走父母,忙不迭地跟他說:「來來來,進來我的房間,大家談談。我廣邀了一大堆鄰居,要聽聽你的說法,也好把你的說法傳播開去,給所有人,包括那些住在你們屋子中的,也聽一聽。」這樣的舉動,就算不是為虎作倀,起碼是火上加油。再低一個層次形容,乃是剃屋主的眼眉,挖他的瘡疤,極端無禮。有人請他不要那樣做,他駁說:孩子有發言的權利,我有將這事情放大傳開去的權利。
現在此人收到「逐客令」。我們無從知道其中緣故,因為牽涉到的是該人的個別情況;也沒有任何人須公開解釋。但何須揣測?更何必無限上綱上線,與「人權」拉在一起為他出頭?
(編者按:顧小培著作《補營有方 提升孩子健康力》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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