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0日
香港47名「攬炒派」人士因2020年涉組織及參與「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29人已選擇認罪。對此,有人質疑這些人士認罪的動機,認為他們不是真心悔過,選擇認罪是為了減刑;有人呼籲法院不要考慮減刑,因為這些人出獄後會說自己被迫認罪;也有人建議這些人在服刑期間不應該被減刑,因為他們毫無悔意。
筆者以為,認罪與悔過本來就不同。認罪是指被告人對起訴罪名和判決的認同,而悔過則是指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並有改過願望。認罪的原因有許多,但主要原因可能有兩個:一個可能是控方掌握的證據確鑿無疑,難以反駁;另一個是法律制度上允許對認罪者減輕刑罰。
例如,在美國有「辯訴交易」制度,是指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來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的協議。也即通過對認罪的「討價還價」達致一種雙贏局面。一方面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使檢察官和法官可以集中資源處理其他更加複雜的案件;另一方面,被告人也獲得減刑的好處。這種「辯訴交易」,可能與被告人的真心悔過沒有一點關係,不應將兩者硬扯上關係。香港的認罪減刑規定與「辯訴交易」本質不同,但不排除有節省司法資源和提高辦案效率的考慮。
據資料顯示,自九十年代中期起,香港法院在判刑時均採用審訊前認罪者一般享有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的慣例。此後,高等法院上訴庭2016年頒發過新的量刑指引,認罪可獲減刑的原則不變,但在刑事程序較後階段認罪者,將會獲得較少的刑期扣減。例如,裁判法院有3種認罪減刑考慮:(1)在排期審訊前,如被告在被要求作出答辯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2)如案件已排期審訊,被告於審訊第一天前表示認罪,可獲20%至25%刑期扣減;(3)如被告於審訊首天作出認罪,可獲20%刑期扣減。同時,上訴庭也指出,法庭將繼續保留判刑時的凌駕性酌情權,並可於適當的案件中決定不跟從以上指引。畢竟法官要考慮刑罰的懲罰性與教育性功能。
攬炒派人士的認罪動機可能不純,但他們根據法律制度選擇認罪,應不必大驚小怪。再者,法院在量刑階段也可以接受「法庭之友」意見,供法官參考。退一步說,大家如果對法律制度有意見,完全可以提出改革建議。
《港區國安法》第22條規定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犯此罪者,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問題是:一般刑事案件認罪減刑的指引是否可以同樣適用於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呢?有觀點認為兩者性質不同,不能互相通用。筆者認為不應與一般刑事犯罪截然分開。當然,國安罪是嚴重犯罪,其刑期已經有了框定,因此,對認罪者的減刑考慮之內在規定刑罰的幅度內考慮。例如,某認罪者的罪行嚴重,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則減刑不能超越10年的底線。
香江智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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