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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30日

顧敏康

終院管有索帶案的啟示

索帶能否成為束縛人身的工具?回答是肯定的。2019年的反修例事件中,我們經常看見暴徒用索帶綑綁他人。最為典型的就是2019年8月13日晚,環球網記者付國豪在香港機場遭暴徒圍困、禁錮、毆打,其雙手就是被索帶綁住的。

那麼,廠家生產索帶的目的是否用來束縛人身的呢?顯然不是,那通常是用來捆扎東西的產品。索帶當然可以變成犯罪工具,但問題是要適用正確的法律條文處理之。

法律雙語化需精準翻譯

2019年11月,香港一男子在維園非法集結並被搜出一包索帶,後被裁定一項管有(持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為什麼原來的判決被推翻呢?原因就在於當時下級法院是按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判決被告有罪的。終審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原來下級法院依據的第17條中文版出了問題。

第17條中文版是根據第17條英文版翻譯過來的。英文版包含三種工具:第一,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目的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任何手銬或指銬;第二,任何攻擊性武器;第三,任何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適合非法目的之工具。按照英文版的意思,男子僅僅被搜出索帶不能適用第17條規定,因為索帶不能歸入第一類工具,也不能簡單類推。而中文版卻將手銬或指銬、任何攻擊性武器、任何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放入同一口袋,擴大了工具的範圍。變成了「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第2級罰款或監禁2年。」

香港的法律需要雙語化,這是特色。17條中文版顯然出現了翻譯問題,但更為嚴重的問題是,香港《法定語文條例》第4B(1)條規定:凡某條例經以一種法定語文制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諮詢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後,可藉憲報命令宣布:該命令所指明的條例文本,即為該條例的另一種法定語文真確本。這就意味着第17條中文版是被當作「真確本」來執行的。然而,誠如終審法院正確指出:中文版不能影響早已存在的英文版原有構造和解讀。這就提醒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力爭將原來的英文法條精準翻譯。筆者更建議,有關職能部門更應該以此為契機,重新審視那些將原有英文譯成中文版條文的法律。制定新法律涉及中英文版本的,也要保持一致。

條例第17條毋須修改

索帶案所適用的中文版出錯,但現代的趨勢是不少疑犯將索帶、膠帶等作為束縛他人人身的工具,是否需要修改17條規定呢?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因為香港有不少法律可以處理涉及索帶的案件,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的「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罪;如作為普通法罪行的非法禁錮罪,又如《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等。關鍵是要根據相關情節選擇適用特定法律。

香江智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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