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
「港版國安法」仍然由人大常委黑箱作業中,中央和特區政府官員與建制派繼續公開談論「港版國安法」的立法原則和方向。最新一輪的謬論,是「港版國安法」條文不會完全遵照普通法原則草擬,以及中央政府有處理涉及「港版國安法」案件的權力。
法律體系是區隔中國與香港的最重要屏障。「一國」之下所以能有「兩制」,最關鍵的,是香港繼續奉行普通法,中國的大陸法不會在香港實施;香港法庭能夠獨立地全權負責在香港發生的所有案件(除涉及國防及外交的案件外),內地部門不能過問和處理任何案件。
為了維護香港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基本法》第8條訂明: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此外,第19條則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惟在剛過去的周末,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表網誌,稱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港版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姑勿論此番言論違反《基本法》,換個角度,既然認為屬全國性法律的「港版國安法」不可能以普通法的原則草擬條文,那就應該按照第18條的規定,即凡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立法實施,而不是由特區政府公布就直接實施。這也是回歸以來一直遵行的立法機制。
而繼鄭若驊後,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在一個建制派主辦的研討會中,聲言實施「港版國安法」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和司法,應該也必須由特區完成。不過中央政府也要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管轄「特別嚴重案件」的權力。
惟既然第19條已經清楚訂明香港法院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那又怎可能有一些案件並非由香港法院審理?若然有某些案件並非由香港法院審理,那就等於削弱和褫奪香港法院和法官根據《基本法》擁有和行使的權力。若是如此,香港還可以憑什麼向國際社會顯示,這裏仍然是一個獨立的司法管轄區?
郭榮鏗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及公民黨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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