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5日
俗語說得好,魔鬼在細節。「港版國安法」的具體條文尚未出台,新華社只是發放草案的說明摘要,已經足以再次讓大家看到更多更嚴重地破壞《基本法》、法治原則和司法體系的魔鬼細節。最新一輪的爭議,聚焦於行政長官可以指定法官專門審理「港版國安法」的案件。
人大法工委向人大常委提供的法律草案說明摘要的第(五)(4)點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司法獨立是法治原則的核心,也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石,更是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最重要和最明顯的區別。司法獨立體現於三方面:
第一,法官的任命是基於其專業水平及其經驗。這亦是為什麼《基本法》第9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第二,在任命法官的過程中,行政和立法機關應盡可能低度參與。《基本法》第88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現實比電影更荒謬
此外,第90條則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因此行政長官須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任命法官,而立法會若然沒有發現遴選過程出現重大問題,或被推薦的人選有嚴重闕失,亦應盡可能同意委員會推薦的人選。
第三,法官在接受任命後,會在各級法院履行職責,按其專業及資歷審理不同的案件,案件則由各級法院的領導分配給各位法官。
草案的說明摘要明言賦權予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去審理觸犯「港版國安法」的案件,不單是顛覆了香港一直以來的法治原則、傳統、制度和運作,更必然會在實際上和觀感上造成利益衝突,損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原因是一如其他刑事案件,負責對觸犯「港版國安法」的疑犯提出檢控的,是特區政府;此外,根據「港版國安法」,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等官員需要擔任按照該法例而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從查案、檢控和選擇法官審案,都是由行政機關的官員「一條龍式」包辦。這樣的話,怎麼可能叫人相信案件會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處理?連負責審案的法官,都無可避免會被公眾視為是政府的劊子手,損害了那些法官的聲譽。
用一句經典、易明且街知巷聞的電影對白來比喻的話:「球證、旁證、足協、足總、足委,全部都係我嘅人,點同我打呀?」然而,現實往往比電影更荒謬。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及公民黨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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