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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

戴耀廷 法治人

產權與法治

營商是為了盈利,由生產工具、生產及經營的場所、營銷的商品、知識產權、到經營所得的利潤,都涉及財產及與之相關的權利,因此商人必然要求產權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掌權者或欺壓商人

不少商人會以為要保障自己的產權,只要有清晰的法律確認他們擁有財權的權利,以及有獨立的法院去處理他們與其他商人在營商過程中出現的財產紛爭,那就足夠了。

但單純的「法律與秩序」和「法律與司法獨立」就足夠保障商人的產權嗎?的而且確,一些專制政權會積極鼓勵經濟發展,支持商業活動,甚至為商人提供各種便利。

目的一方面是讓擁有權力的官員能透過這些由政府主導的經濟活動讓自己能因利乘便去積累個人的財富,另一方面經濟發展使普羅市民生活有改善,亦可為專制政權的統治提供正當性。

對於政府的權力應有多大,很多商人並不關心。有種想法是,只要能與政府官員保持友好關係,他們的產權就可受保護,甚至提供利益給有關官員也不是問題,因這些都可計算入經營成本中,只要最終能賺取利潤就可以了。

反若是強調制約政府權力,過於政治化,會不利與政府建立良好關係,對營商是不利的。

但法治的根本問題就是,即使有完備的法律規則及獨立的司法系統,是否執行法律及如何執行法律,尤其是商業層面的規管,必然涉及大量的行政裁量權,官員在法律所授的權力範圍內會如何行使相關的行政裁量權,有時是沒有什麼指引的,很視乎相關官員的判斷及決定。

即使能有司法途徑去挑戰行政部門執行法律的決定是否合法,但往往需要耗費大量金錢及時間,且法庭也未必會隨便推翻行政部門一些看來是有一些依據的決定。

故此,政府權力若不受制約,掌權者可直接運用行政權力去欺壓一些不能配合政權的商人,甚或打擊那些膽敢運用他們的經濟力量去威脅或挑戰政權的商人。

個別商人若能得到掌權的官員青睞,或成功用方法收賣他們,甚至可以透過這些官員去行使各種行政裁量權,去打壓敵對的商人。

權力濫用包括四點

若是如此,即使有法律規定及司法程序,商人的產權也難以得到充分保障。涉及產權的法律權力濫用包括至少以下幾方面:

一、濫徵土地:

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財產,其價值會因所處位置而有非常大的差異。在不少地方,以公共利益為由,政府可以運用法律的權力強行收回商人擁有的土地。何之為公共利益,在沒有足夠權力制約的體制下,在掌權者手中,可被賦予任何意思及引用至任何情況,令政府可順利收回它想要的那些土地。

二、強徵股權:

不少企業都是以股份公司組成,很多大企業更會在股票市場上市,讓投資者買賣公司的股票。通常作為大股東的商人能控制較大比例的股權,以確保他能決定公司的發展方向及具體運作。若政府運用法律的權力,強制或迫使企業股東把股權轉移給政府或與政府關係密切的商人,原大股東即使仍擁有那企業的股權,但已再沒有權力直接管理他用了一生努力去建立的企業。

三、強制技術轉移:

在知識型經濟,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是非常大。知識產權的特點是,開發是需要投入大量經濟資源,但一旦開發成功,其他人要複製,所需技術和成本相對不會太高。因此,即使法律有對知識產權提供保障,但在執法上有疏漏甚或偏頗,那麼擁有知識產權的商人就會承受極大損失。此外,若政府運用各種方法強行或迫使商人把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轉移給政府或與政府關係密切的其他商人,那損失會是更大。

四、苛捐雜稅:

政府享有一項特權是社會內所有人都沒有的,就是徵稅的權力。政府的權力若不受制約,不單只就着商人賺得的利潤徵稅,當權者還可透過其他各種名目徵稅,那麼商人能有的利潤都可以「合法」地被政府拿走。

或許商人可以把這些稅項也視為成本之一,但若政府不斷增加稅項或稅率,無論利潤有多好的業務也可能被當權者吸乾。當代有一項憲政原則,「無代表,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正是源於此問題。由此也可引申,「無法治,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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