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
戴耀廷上月出席一個在台灣舉行的論壇,提出一個假設情況:在中國的反專制運動成功後,中國各族群可以考慮成立聯邦、邦聯或獨立國家。
政府言行受法律規範
雖然戴耀廷的言論只是對一個假設的政治情況提出分析,他卻被指鼓吹香港獨立,不但遭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其後更有內地政府機構、官方媒體及香港的建制派人士加入輿論攻擊,有聲音指戴耀廷的言論破壞國家安全,須對他作出檢控和把他逐出香港大學。
在沒有法律基礎下,根據一個人的言論聲言提出檢控、褫奪其教席、職位,即使該等目標並沒有達到,亦已經屬「以言入罪」。同樣,政府對戴耀廷的譴責亦是極有問題,雖然政府可就不同事務表達立場和意見,但政府並不如一般市民般享有完整的言論自由,因為政府的行事必須受法律規範,並須防止其行事對市民可以合法行使的權利造成實質和印象上的威脅。
我認為政府及社會上有人不同意戴耀廷的看法,亦應深入了解在何等情況下,才可以「國家安全」對個人權利作出限制,否則只會負上濫用權力、壓制言論自由的惡名。此外,因應國家安全問題,政府可動用的權力極大,如我們不好好了解及澄清「國家安全」的定義,以及何謂「國家安全的威脅」,我們的人權根本沒有保障。
須釐清國家安全定義
其實「國家安全」與言論、表達自由之間的張力不是什麼新鮮議題,在國際人權法上亦已有深入的探討,以求在保障國家安全及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其中,《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內斯堡原則》是極具參考價值。
兩套原則是由多名國家安全與人權問題專家草擬,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內的條文提出進一步的原則性解釋。兩套原則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採立,加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把《公約》對香港適用的條文納入為本地法律,故此我認為對香港在此範疇的法律和實際執行上極具參考價值。
根據《錫拉庫扎原則》的第29條,政府只有面對武力威脅,而為了保護國家的存在或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才可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某些權利;而《約翰內斯堡原則》的第6條亦指出,只有鼓吹以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言論才會構成國家安全的威脅,政府才可以此原因限制言論自由;而第7條亦明確指出一些不應被視為國家安全威脅的例子,例如鼓吹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基於宗教、良知或信念反對或鼓吹反對強制徵兵或服役,或反對或鼓吹反對國家武力衝突等等。
言論自由是香港成功的重要基石,惟有提供空間容許不同的思想、立場及意念交流,才可令香港繼續成為一個有活力、多元化的國際城市。
我希望社會各方可以珍惜香港的言論自由,不要隨意以「國家安全」之名壓制言論自由。
梁繼昌_立法會(會計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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