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
香江8月,法院裁決主導政局走向,判詞的論述對陸港關係、三權關係、議會選舉、政爭社運,帶來一錘定音、消毒解惑,為法治正道護航除雜音的效應,亦為法治的長遠建置提供五項重要啟示。
上訴庭於短短3天之內,兩度應律政司申請進行刑期覆核,先把「新界東北案」13名被告的刑期,由社會服務令改為即時入獄8至13個月,繼而判處「政總東翼前地案」3名被告即時入獄6至8個月。確認了「集會自由」與「非法暴力」的界限,是其是、非其非,不容借「違法達義」尋開脫;並對紛至沓來的政治盲動,訂出具阻嚇性的量刑指引。針對這批「先行者」的裁決,成為重新端視法治的新指引,廓清近年被「有識之士」栽植的法律迷障。
影響深遠的還在於一個星期之後,終審法院拒絕梁頌恆、游蕙禎就「DQ案」上訴,這項經典案例,不僅主宰梁游兩人和另外4名被DQ議員的政治前途,更涉及多項法治的基本原則。終院的判詞正好彰顯司法機構尊重法治、堅持依法辦事、有力維護香港的法治根基。由此帶出5個關鍵裁示:
一、不要把司法政治化,法庭不會介入政治議題,唯一要考慮的是,有關申請是否符合批予上訴許可的準則。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上訴許可只會在終院認為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院裁決,方可批予。正是由於該案的申請毫無疑問未能達到批予上訴許可的要求,故此申請必須駁回。
二、人大釋法在本港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憲制地位,終院判詞明確指出《基本法》是源自國家憲法第31條的全國性法律,而人大常委會獲賦予對《基本法》有寬泛和不受制約的解釋權,並對香港各級法院開列明確的審判量刑指引。
三、確認梁游二人的宣誓言行並非無心之失,而是蓄意拒絕或忽略宣誓,因而宣布有關人士喪失議員資格,絕對是合憲合法而不是政治打壓,相關人士全屬咎由自取。案例既列,有望讓從政者依法知所遵從,不再誤把政治理念當作「免死金牌」而盲目「抽水」,重回深耕實幹、濟世惠民的社運政途正軌。
四、參選權和被選權須重新依法審視,終院判詞指出,當選人即使受民所託,若不依《基本法》第104條的法定要求宣誓,亦等同自絕於議會,只能在體制外發聲,政治絕對不能污衊法治。
五、從政就要對社會負責,過往只談從政者的理念,從不談及他們對社會的承擔,今次判決帶出的最重要訊息就是,若是借社會公義之名遂一己之利,最終只會債由己償,誰也不會幫己!
陳建強_香港專業人士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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