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6日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8.31方案後,我提出香港已進入了抗命的時代。在提出「和平佔中」時,還未真正進入抗命的時代,那時我們仍希望以威脅進行公民抗命行動,向中共施壓以爭取真普選。但出了8.31方案後,抗命行動就必須付緒實行。之後,因引發抗命的根源問題還未解決,就是未有真普選,故抗命的時代仍然繼續着,直至此時此刻。
不少人對抗命有誤解,以為凡事和凡法律都要不服從。和平抗爭是爭取公義的策略,而策略是否適當,很看時機和部署。可能有些人從原則上支持抗命,因現行制度是不公義的,故內裏的一切都要反。對一些人來說,抗命甚至不是一種道德選擇,更是一種道德責任。但我相信對大部分人來說,包括我自己,都不至於講原則至這程度,抗命始終是策略為主;既是策略,就不一定對,也不一定錯,時機是關鍵。
也有不少人誤解,參與公民抗命的必須承擔罪責。與和平抗爭一樣,公民抗命也是爭取公義的策略,故承擔罪責與否,也是一種策略。在公民抗命的學術論著中,絕大部分意見都不會把承擔罪責加進公民抗命的定義內,而只是認為若公民抗命者能承擔罪責,能策略上提升公民抗命的正當性,有利爭取更多人認同抗爭運動的公義目標。
一切都是策略考慮
因此,公民抗命者是否承擔罪責,那就要看這能否幫助抗爭運動更有效達成公義的目標。若公民抗命者被控以一些不符事實、不合乎比例、或會壓制公民社會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其他權利的控罪,公民抗命者承擔罪責並不會為抗爭運動帶來多少正當性,反會壓縮了公民社會的自主空間,那公民抗命者自然不一定要承擔罪責了。
亦有人提出以特赦公民抗命者與那些涉及公民抗命行動而被刑事檢控和判刑的人,去爭取社會和解。與和平抗爭及公民抗命一樣,特赦與否,同是策略。正因它是達至某種目標的策略,故在什麼時機及條件下提出,必影響其成效。
印度聖雄甘地在1922年被英國殖民政權控以叛國罪時,在庭上的演說或許能給我們很好的啟發。甘地是如此說:「我沒有意願向法庭掩蓋這事實,我是真的熱中於倡議叛國的……對我來說,這是一個痛苦的責任,但我一定要履行此責任……在這裏,我開懷地請法官你對我判處最高的刑罰,因我所犯的,明顯是違法的,這也是我作為公民的最高責任。法官先生,若你認為你有份執行的制度是好的,你就沒有其他選擇,只可以判處我最高的刑罰;不然,你就應辭職,不再為這邪惡的制度服務。如你認同你所執行的法律是邪惡的,那我就是無罪的了。」
甘地好像是說公民抗命者應認罪,而他在法庭上好像也是真的認了罪。但若細心體會他所說的話,就會看到他沒有要求特赦,反要求被判處最高的刑罰。他也沒有教條地認罪,反挑戰法官若認同法律是邪惡的,一是辭職、一是判他無罪。他實際是借用法庭的抗辯,繼續策略地抗爭,指斥殖民地制度是邪惡的,以及堅持非暴力抗爭。最後甘地被判監6年,而在兩年後他被釋放出來,繼續他的和平抗爭,終成功爭取印度獨立,脫離英國統治。認罪或抗爭,甘地其實認為都只是策略的考慮。
在此時此刻的香港,公民抗命者不求特赦,也不用教條地必然認罪。法庭是另一個抗爭戰場,在戰場上如何打仗,就視乎怎樣的策略才能帶來最有利的結果。更廣闊的戰場其實是在社區,在公民抗命的大型行動結束後,短期的策略並不是發動另一次大型抗爭,而是深耕細作,把社會內的絕大多數爭取過來。能達到這目標,就是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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