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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2日

吳凱宇

奧蘭群島映照香港低度自治

「一國兩制」並非香港獨有,世界上不少國家設有自治區,讓聚居於特定區域的少數族群實行自治,以保護其獨特的生活方式。不過,並非所有自治實踐也取得成功,本土思潮近年在香港迅速冒起,本土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年輕人對中國人身份認同不斷下降,在在反映愈來愈多港人對「一國兩制」失去信心。

在地球的另一邊,有一個世界公認為「一國兩制」模範的自治區,當地居民普遍滿意自治安排,只有極少數人主張獨立,那就是芬蘭的奧蘭群島(Åland Islands)。

奧蘭群島位於芬蘭與瑞典之間,人口約3萬,本來與芬蘭一起歸屬俄國。當芬蘭1917年獨立時,主要說瑞典語的奧蘭居民希望奧蘭能併入瑞典,芬蘭則不願放棄奧蘭主權;爭議後來交上國際聯盟仲裁,雖然芬蘭最終保住奧蘭的主權,卻要給予當地高度自治。最初奧蘭居民非常不滿裁決,一直爭取回歸瑞典,但漸漸對自治安排變得滿意。是什麼原因令奧蘭自治取得成功?筆者認為主要歸功四點:

一、民選政府,讓奧蘭人民真正當家作主。

《奧蘭自治政府法令》規定奧蘭實行議會民主制,議會設30席,由所有奧蘭公民一人一票直接選出,取得多數議席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成政府執政。自1970年代起,奧蘭政治一直由兩個主張自治的中間派政黨(自由黨、中間黨)主導,提倡獨立的政黨(奧蘭未來)只取得約一成選票。

二、實行「雙首長制」,令宗主國與自治區之間有合理清晰的分權。

除了由議會選出的總理外,奧蘭群島還設總督一職,在奧蘭議會議長同意下由芬蘭總統任命。總理和總督各司其職,總理負責奧蘭自治事務,例如教育、衞生和經濟政策等,並向奧蘭議會負責;總督則代表芬蘭總統執行中央政府在奧蘭的權力,例如邊防和國稅等,亦協調中央與奧蘭的關係。這不但讓芬蘭政府放心讓奧蘭實行自治,亦避免單一首長向地方與中央雙重問責的矛盾。

三、合理的爭議解決機制

奧蘭與中央政府難免會對自治權限產生爭議,所以奧蘭設有「奧蘭代表團」(Åland Delegation),由奧蘭議會和芬蘭政府各提名兩名代表,加上奧蘭總督合共5人組成。一旦有爭議發生,任何一方均可請求芬蘭最高法院仲裁,法院作決定前必須先徵詢「奧蘭代表團」意見。奧蘭議會通過的任何法例均要先交上代表團討論是否合乎自治權限,然後才呈上最高法院和總統作最終決定。

四、芬蘭政府自我約束與寬容

這點也是最為重要,因為即使制度再好,如果宗主國不約束自己的權力,真正的高度自治仍難以落實。芬蘭政府曾數次同意奧蘭居民擴大奧蘭自治權的訴求;又願以瑞典語來處理與奧蘭的一切交往;芬蘭總統與最高法院亦曾批准奧蘭舉辦是否支持芬蘭加入歐盟的公投。政黨層面方面,芬蘭本土與奧蘭各有政黨系統,互不從屬,芬蘭政黨不在奧蘭活動,奧蘭政黨亦只與芬蘭政黨保持鬆散聯繫,所以芬蘭無法透過政黨層面來影響奧蘭政治。

反觀香港,以上四點幾乎完全欠奉。首先,真普選已遭人大8.31決定封殺,短期內難以實現,港人無法選舉自己的政府。其次,《基本法》把巨大的行政權集中在行政長官一人身上,卻又規定特首必須同時向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負責。這種「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一方面令特首施政無法完全遵從港人意願,另一方面也令中央政府不願意讓港人自由選舉特首。

再者,中央與香港缺乏公平的解決爭議的機制——一位間接由北京委任的特首已注定不會為港人向中央據理力爭。全國人大雖然設有類似「奧蘭代表團」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但其港方委員都是由親北京的特首和立法會主席提名,根本不能全面反映民意。

更重要的是,中共沒有獨立的憲法法院,《基本法》的解釋權全在中共控制的人大常委會手中,港人無權置喙。最後,北京也沒有如芬蘭政府般自我約束,近年對港政策更日趨強硬,不但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強調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還透過中聯辦及其他在港勢力加強對香港傳媒、學界、選舉和經濟等各領域的操縱。透過與「自治模範」奧蘭群島比較,我們會發現香港的所謂「高度自治」原來並非那麼高。這便不難理解為何近年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和中國人身份的認同感不斷下降,如果中央繼續收緊對港政策,本土思潮有朝一日成為社會主流,絕非危言聳聽。

【延伸閱讀】革新保港 民主自治 永續自治—香港前途宣言:https://goo.gl/aAAKqv;《香港革新論》,https://www.facebook.com/reformhk

吳凱宇   香港教育學院課程與教學學系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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