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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

818案李柱銘等4被告緩刑 5即入獄
黎智英李卓人連同831集會各共囚14個月

前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名被告,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連同認罪的區諾軒及梁耀忠,法官胡雅文周五判處黎智英、李卓人、何秀蘭、梁國雄和區諾軒即時監禁8至18個月不等;李柱銘、吳靄儀、梁耀忠及何俊仁獲緩刑【表】。黎智英及李卓人另涉前年8.31案同日判囚,該案其中2個月刑期分開執行,二人各須服刑共14個月。

何俊仁對法官量刑原則及觀點表示非常失望,認為按國際法及《人權法》,和平集會應受尊重,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是十分重,預計各人會上訴。

求情強調和平理性推民主

法庭周五先聽取7名不認罪被告的求情,其中吳靄儀親自陳詞【詳見下文】。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李柱銘及何俊仁稱,兩人均是公眾人物及資深法律界人士,多年來以和平理性方式推動民主,不需透過監禁兩名年長、奉獻一生服務社會的人體現公義。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謂,不論集會獲批與否,參與人數眾多都會令交通擠塞,重申被告盡力減少麻煩及破壞。

過往不少未經批准集結案只判罰款,但胡官明言,本案發生在2019年持續涉暴力的社會動亂之中,監禁刑罰可維持公眾秩序及防止同類事件發生。她認為,即使當日集會和平,但示威者聚集容易情緒高漲,引發暴力事件。

胡官又說,被告是公眾人物具知名度,仍無視警方禁令高舉橫額遊行,必然有多名市民跟隨,形容他們有預謀犯法,挑戰警方權力、法律和秩序。她重申,《基本法》下集會自由非絕對,而是受法例限制,考慮本案集結規模及歷時長度,刑罰須具阻嚇及公開譴責作用,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處罰。

官稱須具阻嚇譴責作用

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胡官將刑期定為15個月,但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事前呼籲市民「逼爆」維園,故3人量刑起點為18個月。

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刑期起點為12個月,考慮到各被告背景、良好品格、社會服務等因素扣減3至4個月刑期,梁國雄因有多宗公眾秩序相關案底,不獲刑期扣減。

最終黎智英等5人被判即時入獄,刑期8至18個月不等;至於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和梁耀忠,法官基於他們年齡、對法律界和社會的貢獻,以及多年來關注少數族裔和弱勢人士,判處緩刑。

判刑後,9名被告在犯人欄內擁抱,公眾席有人高呼「頂住」;即時入獄的李卓人、何秀蘭等揮手道別。何俊仁散庭後直言,按過往案例,和平集會一般不遭起訴,但他們不止被起訴更被判有罪,直言法官用非常負面角度看待和平集會遊行,只着眼破壞秩序及社會安寧,令人難以置信,嘆道自己縱獲緩刑,對其他被告即時入獄感痛心。

何秀蘭手持書本及「餘粗平安」、「大慈大智」書籤進入法庭,解釋「餘粗平安」一詞意思是「算係咁啦」,坦言沒有做傷天害理的事,心境依然很自由。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則批評港府拘捕、檢控及監禁民主派領袖,扼殺與市民理性溝通機會,「政權將和平理性非暴力、連粗口都唔講嘅民主派拉去坐監,你叫香港市民點樣繼續和平理性去溝通?」矢言對裁決非常失望及遺憾,憂製造寒蟬效應,令市民不敢發聲同時積壓民怨,重申不會放棄舉辦合法遊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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