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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港府終極勝訴 緊急法禁蒙面合憲
法院:遮臉為暴力壯膽 條例合乎相稱性

特區政府去年因應反修例示威,援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25名民主派前立法會議員提司法覆核,原審先勝一仗,當局及後上訴,上訴庭改判政府部分上訴得直,裁定規例只適用於非法及未經批准集結。然而,終審法院昨日頒下判詞,裁定政府一方終極上訴得直,即以《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合憲,且《禁蒙面法》不論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或合法遊行集會都適用。民主派對此表示失望【見另稿】,政府則歡迎裁決。

不論合法非法集會遊行也適用

原訟法庭去年原裁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理據是《禁蒙面法》對集會及言論自由,以至私隱權施加不相稱限制。惟上訴法庭今年4月推翻原審裁決,指《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合憲,並裁定法例禁止身處未經批准集結人士蒙面合乎相稱性,但不適用於合法公眾集會及遊行,港府及民主派不滿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今次終極上訴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5人審理,案件主要圍繞兩個議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否違憲;及《禁蒙面法》有否不合比例限制市民權利。

立會可緊急授權特首行會立法

就《緊急法》違憲一點,判詞指出《基本法》訂明立法權力歸立法會,其一般立法權力不能授予他人,但立法會可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制定附屬法規,裁定《緊急法》合憲。

判詞又稱,即使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以《緊急法》制定的附屬法例,權限寬闊有彈性, 但相關附屬法例受多種制約,例如《緊急條例》規定、司法覆核制約、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的制約、及符合《基本法》「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至於《禁蒙面法》限制是否超出比例,終院認為香港自去年10月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街頭情況嚴峻,市民不敢外出,堵路及封閉公共交通設施亦對市民造成嚴重不便。法庭認為,政府訂立《禁蒙面法》,是應對持續多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形容使用蒙面物品能令示威者及支援人士「壯膽」,他們可以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

終院指出,《禁蒙面法》限制集會及言論自由,但有關自由非絕對,並稱市民不蒙面亦可示威。對於上訴庭裁定法例不適用於合法集會,終院指街頭示威難以控制,和平集會亦可變成嚴重公共秩序事故,禁止在所有集會中蒙面,已在社會裨益及個人權利中取得平衡,裁定《禁蒙面法》合乎相稱性。法庭強調,裁決已考慮希望和平示威市民和暴力示威中受傷人士的利益。

683人涉違例被捕 黃之鋒有份

港府歡迎裁決,指終院確立《緊急法》賦予行政機關寬廣且具彈性的立法權力,以迅速及充分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發言人表示,終院認同《禁蒙面法》預防和阻嚇性質,能避免和平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衝突。

警方透露截至上月底,共有683人涉違《禁蒙面法》被捕、138人遭起訴,當中3人被定罪、1人簽保守行為,2人經審訊後無罪釋放,其餘案件仍處於司法程序,包括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10月5日在港島遊行中涉違反《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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