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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

黃昊 解牛集

透視交易與研究「拆包收費」影響

為促進歐盟金融市場的整合及優化良性競爭環境,並完善市場規管,歐盟於2007年11月1日實施「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MiFID )。惟2008年發生金融海嘯,暴露了MiFID無法因應市場快速的發展與變化,規管機制仍有不足,於是歐盟於2011年開始重新檢討MiFID規範,並且於2014年通過MiFID Ⅱ,新規範於2018年1月3日生效。一般認為,歐盟所提出的MiFID Ⅱ,這項對金融業務運作的立法規管新政,為近十多年來全球性金融規管帶來最大的變化。

MiFID Ⅱ對資產管理市場的規管,規範對象為金融投資機構,如那些從事接受客戶委託下單、自營、投資組合管理、投資服務及承銷業務者,以及對交易股票、債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金融工具的「交易場所」進行更有效的監管。很顯然MiFID修訂的主要目標,是確保包括保金融商品都在受規範的市場交易、提升金融市場的透明度及加強對投資人保護等,規範內容相當之廣泛。

股評報告銷售現巨變

本文聚焦探討MiFID Ⅱ對股評師撰寫分析報告的影響,當中首先牽涉一個「軟錢」(Soft dollar)安排的問題。這個問題既有趣,而且對分析師業務帶來衝擊,並影響到金融市場的投資活動情況。

為了讓讀者更掌握下文的討論,筆者扼要闡述一下MiFID Ⅱ的規定。按照新規定,券商股評師所撰寫的研究分析,應與受託執行交易兩項功能分開,兩項服務需分別收費。換句話說,券商向客戶提供的交易服務費用,與提供研究分析的費用,過去往往「合二為一」,但按新規定,要求把兩者「拆包」(Unbundling),需要清楚列明兩者各自的收費,即實行所謂的「拆包研究收費」(Unbundling research payment)。

另一方面,向券商下單進行投資的基金公司或資產管理機構,除了向券商付出交易服務費用外,還需要付費才能取得從券商股評師所作的研究分析報告。這是2018年1月3日實施MiFID Ⅱ規管的其中一個要點。

「軟錢」帶出新問題

走筆至此,需要對「軟錢」作出一些解釋。所謂軟錢,簡單來說其實是一種證券互惠行為。譬如,基金經理人以日後使用更多經紀服務為條件,換取經紀商除了收取交易服務費用外,不另行對研究服務或其他服務收取費用。

再仔細考量MiFID Ⅱ立法的背景,不得不提及經紀佣金的問題。自紐約證券交易所成立以來,券商的交易佣金一直採用固定制。但在1975年,美國修改規管法例,廢除固定佣金制。本來,在固定佣金時代,券商無法在佣金上進行競爭,於是轉而在包含分析研究等非下單環節「各出其謀」,爭取競爭優勢,而券商往往習慣了以免費提供分析報告去爭取客戶,當廢除了固定佣金制後,按照規管法則,若基金經理人向非最低佣金的券商下單,即可能牴觸對客戶的誠信義務(fiduciary duty),因為此舉可能損及基金客戶的利益。不過,體驗到市場實務和券商的研究服務,對基金投資人提供一定價值,於是,美國國會在1975年的修改法例中,同時在證交法第 28(e)條提供「安全港(safe harbor)」機制,允許基金經理人向非最低佣金的券商下單,只要所付的費用,是用於購買券商提供的交易費用和研究費用,便沒有違反誠信義務與違法。為交易服務費和研究費用的「綑綁」打包出售,提供了客觀條件。

換言之,券商向基金提供的不僅是交易服務,同時也提供研究服務。另一方面,基金經理人下單所付的費用,這筆交易服務費用,其實還包含了取得應該付錢而沒有付出的研究費用,乍看起來,這似乎沒有什麼問題。然而看深一層,內裏便「大有文章」。

按照信託法,受託人最基本需要遵守的原則,是不應使用客戶資產從事利己的行為。若基金經理人在交易費用的名目下,既取得交易服務又同時取得研究分析,此舉其實是省卻了自身本來需要花努力和時間所做的研究分析工作,意味基金經理人是利用屬於客戶的資產,來作出了利己的行為。

很顯然,MiFID Ⅱ規定證券商提供的研究分析,應與受託執行交易兩項功能明確分割,「拆包收費」立法的目的,是規管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或保留任何第三方利益,此舉除了是為提升對客戶的服務品質,而且並未違反金融機構應為客戶謀取最大利益的義務外,最終是以保障投資者客戶的利益為圭臬。

新政對金融業影響深刻

MiFID Ⅱ這項新規定,使「軟錢」安排不再獲允許,交易服務和研究分析服務兩者的賬目分明,而且還訂明,基金經理人向其客戶清楚披露,他們所取用的研究分析報告,究竟要付多少錢,除增強了整個交易的透明性外,還讓投資者洞悉,究竟投資的交易費用是多少?研究費用又付出了多少錢?此舉顯然對券商以至資產管理機構的經營帶來相當深刻的影響。

筆者不知道制訂MiFID Ⅱ的監管者當時的立法,除了考慮到增強交易的透明性外,還有沒有考慮到其他問題。但照目前的情況觀察,起碼看到:

‧如果基金選擇讓投資者付研究分析報告費用,投資者即可以看到,基金付了多少錢在下單買賣的交易服務上,花了多少資金在研究分析報告;

‧不過,大部分的基金都沒有選擇把花了多少錢在研究報告上,清晰地向投資者披露,只把這筆費用,記賬在自己的「利潤表」(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中,不牽涉基金的資產,意味這筆費用是由基金本身支付,而不是用客戶投資者的金錢。這樣一來,產生了兩個結果,第一,交易費用和研究費用拆開了,兩者「拆包收費」,消除了交易服務收費和研究收費「綑綁銷售」的情形;第二,基金自身負擔起了研究費用,而進一步的結果是,因為分析報告要花錢購買,所以基金減少購買研究分析報告。

很顯然,基金向券商下單投資,是一個確定的需求,因為沒有採用券商提供的交易服務,基金便無法完成投資交易,但研究分析報告則不同,這個需求是有不確定性,因為你購買這個券商股評人寫的研究分析報告前,不知報告的質素是好是壞,當然也不知道其價值,但即使購入了,在未詳細閱覽和運用其提供的訊息而獲取「有數得計」的利潤前,也不知道這份分析報告的價值,說不定這份報告所提供的訊息,不僅無法用來獲利,甚至出現投資虧損。可以看到,一旦存在這種不確定性,基金的購買行為便會有所選擇,在選擇之下,購買投資分析報告的數量勢必減少。

事實上,近年來,基金向券商購買研究分析報告的數量大幅減少。據外媒的報道,歐洲地區券商花在研究分析上的資金,自2018年1月MiFID Ⅱ實施後,足足減少了三成。不少股票分析師因此而失去了工作機會。

MiFID Ⅱ今次禁止券商及投行向客戶免費提供研究報告,規管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或保留任何第三方利益,無疑對小投資者作出更全面的保障。事實上,這項規管法規立法前,券商向基金公司提供的交易服務和投研分析報告打包收費,作為基金公司向券商支付的交易佣金,當「調研費」包含在「佣金」中,並不分開單獨收取,基於內中的訊息缺乏透明度,投資者只知道投資的最終成本,而無法獲得衡量其中各個環節金融服務好壞的訊息,也沒有辦法對所委託的基金公司的經營好壞進行橫向比較,使優勝劣汰的市場法無法彰顯,並使分析師行業受到衝擊,不過,更重要的是,研究報告的減少,對金融市場產生什麼影響,問題很值得討論。關於這方面的問題,因囿於篇幅,筆者另文再論。

作者為香港科大商學院會計學系副教授

【談交易與研究「拆包收費」利與弊.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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