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
香港以富有競爭力的低稅率和簡單稅制著稱,與其他地區相比,香港納稅人須履行的稅務義務相對簡單,惟稅務風險管理卻不能輕視。綜觀環球企業,稅務爭議和稅務風險管理已成為公司董事局和管理層密切關注的議題。納稅人與稅務局之間的爭議一般由書函詢問開始。視乎納稅人的回應,問題可能演變為稅務審核甚或稅務訴訟,為企業的稅後可分配利潤帶來不明朗因素。
妥善保存文件最重要
根據「先評後核」機制,稅務局一般會根據納稅人提交的報稅表發出評稅通知書,若對某項目的稅務處理方法有疑問,會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時限內提供證明文件。而稅務局利用電腦系統分析、甄選以找出報稅表的潛在問題。基於舉證責任在納稅人的前提下,納稅人需要提供足夠文件以支持其稅務申報。納稅人須在指定時限內回覆稅務局的查詢,提供的資料必須相關、簡潔和準確,否則可能引發進一步質詢或導致調查範圍擴大,因此,提供快而準的回覆會更有說服力,也反映納稅人確實備存有關紀錄。上述處理方式看似不難,但實行起來卻不簡單。
現在通訊幾乎已全面數碼化,遺失紀錄比想像中容易,例如在僱員離職後移除相關電郵賬戶、不適當的文件儲存政策以至銷毀文檔或電子紀錄,都會對回覆稅局提問造成實際困難。
稅務局設有專門部門(第四科—─實地審核及調查)對納稅人進行特別調查。第四科的調查可涵括隱瞞而導致短報利潤、多報開支而出現過度稅務扣減、或僞造可扣減開支等。根據稅務局統計數字,第四科的大部分個案是納稅人與稅務局經協商達成和解而解決。和解方案一般建基於特定的法理基礎加上事實根據以達成雙方共識。稅務局可根據審核結果處以罰款,金額取決於短報應評稅利潤的性質、納稅人態度和配合程度,以及處理個案所花時間。蓄意少報或隱瞞溢利,或多報或僞造開支一般會處於較高級別的罰金甚至被起訴,嚴重者或會被處以監禁。此外,納稅人的態度也是關鍵因素。如果納稅人採取合作且積極解決爭議的態度會對談判罰款有利。
如果評稅主任和納稅人在書面查詢或稅務審核後仍無法達成共識,雙方可要求稅務局局長裁定個案。稅務局局長的裁定是稅務局的最終結論。
納稅人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要求對稅務局局長的裁定作出獨立裁決。該委員會在接納證據和證人方面均採用類似法庭的規則,但規格比法庭簡單,讓納稅人可更輕易的提出上訴。如納稅人或稅務局不服稅務上訴委員會的裁決,雙方均有權向原訟法庭(或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法院層面的稅務訴訟並不常見,主要是因為當中涉及的費用相對高昂。另外,法院判決將公布納稅人身份,對納稅人聲譽的影響也是主要考慮因素之一。如有合理理據,案件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國際和本地稅務形勢近年在不斷轉變,稅收透明度愈來愈高。稅務局期望納稅人提交更完善、更及時的資料,也可從其他公開資訊或其他地區稅局獲得更多資料。稅務局的資料愈來愈多,執法力度也在不斷加強,處理稅務爭議也比從前複雜。納稅人應與時並進,借助科技為稅務審核作好準備。
稅務爭議可能因為可疑的稅務狀況引起,也可因為在賬目或報稅表中的無心之失所引發。稅務爭議可歷時數年,對納稅人財務、資源和聲譽的壓力實在不能低估。納稅人應實施合適的稅務風險管理措施,通過內部流程和管治,持續評估和審視稅務狀況。如能及時將潛在的稅務問題解決,管理層便可把時間和精力集中在業務發展上,為企業創造更佳回報。
本文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企業稅務諮詢稅務合夥人梁愛麗和稅務總監楊澤志共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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