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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

蘭詩 視線所及

點先算非法炒「黃牛」?

不少人翹首以待的42屆Rugby 7,一如既往,成功令大球場變成巨形party場!全場氣氛高漲,連不算欖球迷的我一入到場,再加杯凍白酒亦登時natural high,忍不住脫下外套,剩下tank top為來自世界各地的eye candy(大隻佬球員)打打氣!

國際盛事,門票當然「搶手」。即使3天的套票要1800元仍然火速沽清,一票難求!但「雪梨」卻為有太多飛在手而煩惱。

事緣上星期「雪梨」致電說:「女神,我一早買咗rugby飛,點知我個banker又突然話佢哋係贊助商之一,想邀請我去佢哋個VIP box免費睇。所以我想賣咗本來買嘅嗰張飛。我見到網上有人放成3000幾蚊,我心思思想照跟放上網。但諗諗吓又驚賣yellow cow犯法;所以都係打嚟問吓你先囉。」

我答:「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6(1)條,如果(a)高過正價,或者(b)不論價錢,喺公眾通道或有關場所的入口大堂或引道,售賣、叫人購買、show或keep住啲飛用嚟售賣,都係犯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

「不過,現時由康文署、民政事務總署,或者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嘅場所(例如紅館、香港大球場),均獲豁免,而唔受上述嘅《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搞Rugby 7嘅大球場都係康文署管嘅場所,所以賣佢哋搞嘅活動嘅『黃牛』並唔受上述嘅條例所管束。

「但係除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外,仲有其他條例可以用嚟檢控賣『yellow cow』人士,例如:

「(a)《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條『街頭叫買或叫賣罪』,即任何人為了買賣任何物件而叫喊,或為了將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脫手,或為了引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任何噪音,可處罰款50元;

「(b)《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A條『招徠罪』訂明,任何人喺公眾地方不斷請求他人購買任何物件或東西,或不斷請求他人光顧任何業務,以致對該人造成煩擾,或所採用的方式相當可能會對該人造成煩擾,均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c)《文娛中心規例》第10條亦訂明,根據有關規例,任何人未經授權,都唔可以喺康文署轄下場地範圍內進行任何售賣物品活動,否則亦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個月。」

聽罷,「雪莉」答:「明晒。不過,我放一set rugby飛都執到成千幾蚊,你講個啲刑罰同炒黃牛可以賺嘅收入完全唔成正比喎!」

我無奈同意說:「係呀!因為有關黃牛嘅法例都係舊到甩晒轆㗎,急需update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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